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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医师执业证的试用“医生”多次独自出现在病危患者的床前,量血压、看心电、嘱用药……患者死了,医院说:试用“医生”是在上级医生电话指导下行医;市卫生局调查后,给卫生部的一个函加了个括号说——电话指导属指导方式之一。有了上级医生的“电话指导”就不是非法行医?
这起引发争议的事件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家属举报医院“非法行医” 处置不积极错过最佳时机
2010年4月27日,为彻底医治折磨自己多年的冠心病,68岁的吴善金在家人的陪伴下走进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医疗条件最好的医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做“心脏支架”手术。
4月28日,经医院临床诊断,吴善金患有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二型糖尿病、高血脂症以及肝损害。
在一切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4月29日10点40分,吴善金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医生告知吴善金的家属,植入的是4枚药物洗脱支架。
然而,5月3日6点40分左右,病床上的吴善金感觉胸闷、胸痛,表情也显得愈加痛苦,家属急忙到医生值班室报告值班医生。
然而,在“医生”的抢救下,3个半小时后,吴善金仍然被宣布死亡。
对于吴善金的去世,他的家属认为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久,牡丹江市卫生局收到了一纸由吴善金的女儿吴海燕起草的,举报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涉嫌非法行医的信件。
对于抢救当天的情形,信件是这样表述的:当时值班医生只有一位年轻女性(后来得知该人叫李某),她赶到病房后,对我父亲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并告知我们给父亲吃自带的消心痛,其他未做任何处置就离开了病房。在此后近半个小时里父亲的病痛越来越严重,我们又先后3次到医生值班室找医生,前来处置的均是李某。她几次到病房均没有采取有效急救措施。7点40分,父亲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现象。此时,医院才将父亲抬到医生办公室。8点40分,父亲被抬入手术室抢救。10点,院方通知我们,父亲抢救无效死亡,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冠脉支架亚急性血栓形成导致死亡。
同时,吴海燕在信中指出,从术前到术后,院方共存在7项医疗违法行为:术前准备不充分、院方告知义务不完整、院方从业人员非法行医、延误抢救、伪造篡改病案掩盖真实情况、病程记录不完整、院方给出的死亡原因不明。
其中,吴海燕明确指出,经事后了解并得到院方证实,5月3日值班“医生”李某没有执业医师证。李某独立临床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吴海燕还认为,从吴善金出现状况,到院方采取抢救措施,期间间隔近一个小时,院方只有一个非执业医师进行处置,并且这种处置只是一种非积极方式,错过了对患者的最佳抢救时间,“假如后来的抢救措施提前30分钟,我父亲也不会命丧黄泉”。
医院主管人员“打太极” “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
7月15日上午,就吴善金家属的疑问,《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位于牡丹江市市中心的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7楼的院长办公室锁着门,见一间挂有副院长牌子的办公室有人,记者敲门问话。
“请问金副院长在哪间办公室?”
“金院长不在。”看来答话的不是金副院长。记者拿着采访介绍信和记者证走进了这间“副院长”办公室,说明来意后,办公室里的一名工作人员拿着介绍信、记者证走了出去。
“吴善金这事只有金院长能说明白,可他不在。”拿着介绍信、记者证的工作人员回来说。
“不该吧?患者死了,有人投诉非法行医,这事只有金院长知道?”记者说完,拿着介绍信和记者证的工作人员又走了出去。
一会儿,一位女同志跟着那名工作人员走了进来。“这是我们宣传科的孙科长。”随后,将介绍信和记者证递到了孙科长手里。
“金院长去市委开会了,找不到。”
“那我去市委找他采访。”
“等等,我再联系联系。”孙科长出去了。
孙科长再回来时带来了医政科于科长。看过介绍信、记者证后,于科长开始讲述吴善金的入院及病逝经过。
“5月2日晚,在吴善金住的科室有几个值班医生?”《法制日报》记者问。
“两个。一个是有执业资格的车医生,另一个是患者家属投诉的试用‘医生’。”于科长答。
在举报信中,“伪造、篡改病案,掩盖真实情况”也被作为了医院的“罪状”之一,其中指出“在院方提供的病案,其中5月3日病程记录为了掩盖李某独立临床事实,在李某签字前面贺某也签了字。经我们调查贺金龙根本不是当日的值班医生,事后我们向院方提出质疑,院方也证实了贺金龙不是此时间段值班医生的事实。”
就此,记者问:“为什么当夜的病志不是值班车医生签写,而是第二天上班的贺医生签写?”
“这也符合规定。”于科长答。
“为什么在吴善金病危时,没有医师资格的试用‘医生’会独自处置?”记者问。
“不是独自处置,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处置。”于科长答。
“吴善金家属说,从5月3日早6点40分患者心脏剧痛开始,30分钟至40分钟内只有那位没有医师资格的李姓试用‘医生’在出入吴善金的病房。上级医师在哪?如何指导对患者的抢救?”记者问。
“上级医师在抢救其他病人,对吴善金的治疗是用电话指导的。”于科长答。
“电话指导的凭据是什么,两位医生的口头表述?有电信局的通话记录吗?”记者问。
“有。”于科长答。
“可以给我看一下吗?”记者问。
“可以。”于科长走了。
“通讯记录不能给你看。”十几分钟后,于科长回来说。
“你确实见过电信局的通讯记录吗?”记者再次问道。
此时,于科长起身离去。5分钟、10分钟、20分钟过去了,仍不见于科长的身影。
“于科长是不是不回来了?”记者问坐在一旁的孙科长。“哪能呢,医政科事多,可能接电话去了。”孙科长答道。
半个小时过去了。于科长再回来时,“从市委开会归来”的金副院长也跟了进来。金副院长约《法制日报》记者去会议室进行采访。
“请稍等,我问于科长的问题只剩一个了,请金副院长稍等。”
“有啥问题问院长吧。”于科长不再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
对金副院长的问题与于科长相同,但他的回答与于科长却有所不同。
关于试用“医生”独自处置病危患者问题,金副院长说:“车医生在抢救其他重患,看病也要分轻重缓急。”
关于值班医生为何不签写当夜病志问题,金副院长的回答是:“车医生被别的患者打了,回家了。”
关于电话指导问题,金副院长说:“医生间可以用医院内线电话,也可用手机。”
“你亲眼见过通讯记录吗?”
“我没见过,调查人员见过。”
关于吴善金病危时的抢救方法问题,金院长说:“这个问题我不回答。”
时近中午,《法制日报》记者离开了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下午,《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了牡丹江市卫生局,此次采访,记者想了解一个问题:就吴海燕对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非法行医的举报,牡丹江市卫生局在其牡卫医函【2010】14号文《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对群众举报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结论》中引用的卫生部2002年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的全文应为“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可是,在牡卫医函【2010】14号文中却多了个括号——“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电话指导属指导方式之一),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莫非是卫生部给牡丹江卫生局的文件中特别加了括号?
在气派的牡丹江市政府大厦里,记者找到了卫生局的办公室。可奇怪的是,卫生局其他的门都开着,唯独医政科的门关着。
去办公室,出示介绍信、记者证,记者被告知:医务科3个人,一个休产假,两个外出,今天回不来。
记者提出不解的问题,接待者回答——谁出的文,谁解答。
记者问:可否得到医政科同志的手机号码。答曰:因为考试保密,他们的手机月底前不准开机。
“理不清”的非法行医界线医院利益患者生命孰重孰轻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今天,牡丹江市政府法制办驳回了吴善金家属关于对牡卫医函【2010】14号《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对群众举报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结论》申请复议的请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哪些人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又是指哪些?
没有获得医师资格,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试用“医生”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呢?
哈尔滨师范大学教授苗正达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其中规定5种情形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以及“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就医患双方的争议,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原主任陈岫岩举出卫生部的多个函:
卫生部在2005年专门出台的《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不过,卫生部曾在2007年对甘肃省卫生厅的《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里对上述时间差作出了变通:“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不谈这几个文件的法律效力,就说卫生部为医科学生免受非法行医追责可谓是摁下葫芦又摁瓢哇。”陈岫岩说,“2009年1月1日,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颁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暂行管理规定》开始实行,规定的效力肯定高于上述复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条规定受到患者好评,但遭到了医院和医学生的反对。”陈岫岩说。
非法行医罪离获得执业资格前的医学生忽近忽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一头是学生的前程、医院的利益,一头是患者的性命、家族的幸福——公道何在?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记者手记
“揻”出来的“括号”
揻,音:wēi 【动】 [方言]∶使细长的东西弯曲。如:揻钓鱼钩。
小时候玩的动物棋:大象-狮子-老虎-豹-狼-狗-猫-鼠,这本是由强到弱的直线,但制定游戏规则的人把直线“揻”成圈——鼠能赢象!并说:生生相克,这是万物循环的道理。
今天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卫生部的函-牡丹江卫生局的结论,强到弱的直线也是不争,但直线还是被“揻”成了圈。卫生部的函有没有“揻”圈的嫌疑且不论,牡丹江市卫生局在引用卫生部的函时,加上自己的括号填进自己需要的内容,这又是什么呢?
一条国法,经二传左“揻”右“揻”,落地就“揻”成了括号。
放眼望去,“揻”出来的“括号”还真不鲜见。(牡丹江7月20日电 记者郭毅)
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人死了 没人负责 什么道理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7/21/c_1235529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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