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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长江日报:“维稳”要靠隐瞒恶劣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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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0: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10/07-16/2406614.shtml

  紫金矿业为何在污染事故发生9天后才披露相关信息?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前日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坦陈,未及时公布事故信息,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

  7月3日,紫金矿业发生污水渗漏事故,至11日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已累计达到重大环境事件级别。也就是说,这不是小问题、小事故。连续9天,外界对此毫不知情,直至12日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突然停盘,福建环保厅、上杭县政府才陆续通报事故信息。目前,紫金矿业因不及时披露信息而可能面临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赵举刚的说法,紫金矿业知道及时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敏感事件,他们不能不考虑中国国情。“选择什么时机公布信息,董事们经过了慎重而痛苦的考虑”,在公司董事们看来,如果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地方的稳定大局,于是最终决定宁可违规、拖延不报,也要以维稳大局为重。

  从广义稳定来说,企业当然有一定的维护稳定的责任,比如理顺劳资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部矛盾等等。但很显然,紫金矿业的污染事故已经不是企业的内部问题,而是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及时披露信息会不会影响地方稳定,会不会破坏维稳大局,不是企业应该操心并且有权决定的事情。


  作为污染事故的肇事企业,紫金矿业需要承担责任,然而哪些责任是企业该承担的,需要做清晰的区分,不能将全部责任一揽子扔给企业。

  紫金矿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事故信息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紫金矿业并没有做到,便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次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股价,这是可以预见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声音质疑紫金矿业迟报是有意为大资金操作预留时间,并非没有道理,那么这方面责任何在,亦有必要介入调查。

  作为所在地方的企业,紫金矿业还应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地方政府。现有信息只表明事故信息被隐瞒了9天,但人们并不知道紫金矿业在此期间是否通报给了地方政府,假如没有通报,就要追求企业责任;假如通报了,那么问题就是地方政府隐瞒不报,理当追求政府责任。

  我们注意到,泄漏事故发生后,废水流入汀江干流,汀江下游河段鱼类出现异常、死亡现象,那么在这9天时间中,地方政府部门的河流监测是否发现了情况,渔民是否有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有没有得到认真地对待、有没有付诸调查,这都是问题。紫金矿业并不是第一次出现环境问题,我们也很难相信,像这样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果企业不主动通报,地方政府就没有其他获取信息的途径了。

  瞒报发生之后,紫金矿业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批评与愤怒更多地指向企业。事实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发布权在政府,不在企业;上市公司固然要履行向投资者和证劵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法定义务,但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无权向社会发布此类信息。每次污染事故发生后,假如总是企业在抛头露面,向社会传递信息,其实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本报评论员 刘敏

瞒报并不是为了维稳,而是为了保乌纱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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