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61|回复: 1

[【社会视角】] 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须由领导集体决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16 10: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新京报 http://focus.scol.com.cn/zgsz/co ... 012697.htm?node=540

现在皆为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谁敢提看法。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国企重大事项须由领导集体决定。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要求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所谓“三重一大”是指关于企业发展战略、产权转移和资产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金额资金运作事项。

  新规适用于金融国企

  据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1996年中纪委一次全会要求完善央企“三重一大”,此后一些央企也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

  2008年6月,国资委曾在网站明确指出“三重一大”的具体所指,并开展了实施“三重一大”的大检查。这也是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以单项工作的形式,对“三重一大”展开全面调查。但结果到目前并未予以公开。

  此前国资委只负责监管中央工业企业,对于金融国企并没有监管权。而该《意见》最后一条单独注明: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意见》除了再次明确“三重一大”所指,还具体指出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记者发现,作为一份中办、国办下发的文件,《意见》规定的十分详细。如在基本程序中就指出,“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要求多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此前对“三重一大”多是国资委对国企提出要求,此次《意见》则要求各个国家部门协调作战组织实施“三重一大”。除了要求国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资委审查批准,还要求国资委对企业的实施办法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此外,《意见》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 企业情况

  有的董事会制度形同虚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教授对记者表示,自己也身兼一家国企独立董事,但是却很少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了解企业的重大决策,可能一年也没有一两次,很多时候是公司拿着一些文件要求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签字。原因是有时董事长很忙没有时间开会,所以关于某个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大家,如果没有意见就签字。

  他表示,这样的董事会制度其实是形同虚设,而作为独立董事如果自己坚决提出要求参加董事会议,参与企业决策,下一届自己的独董地位就很难保。

  ■ 专家说法

  内部文件上升到国家条例

  北京科技大学国资研究专家刘澄教授表示,虽然国资委也对企业“三重一大”提出要求并开展检查,但那是一个监管部门的内部规则制度,此次以中办、国办下发文件的形式作出上述要求,就意味着“三重一大”已经由一个内部文件上升到国家条例。他认为,这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下发要求企业推进执行“三重一大”,也可能是一些企业在前期取得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

  一位央企的中层管理人士对记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早已建立“三重一大”企业制度,但是究竟执行的怎么样很难说。

  他认为,这次中办、国办下发文件要求推进贯彻“三重一大”的意义,并不在于在哪些方面规定的更细致了,而是对外释放出一个信号,就是目前国有企业在“三重一大”方面执行的并不好,而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国有企业腐败案(如陈同海案以及古井酒高管窝案)的问题都在于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过大。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6 12: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按一把的意思来,能不给你小鞋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17 02:57 , Processed in 0.16337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