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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工会主导“工资共决”的路径分析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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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6: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总工会发文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这是一个很好的决定,要求企业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劳动者的幸福程度和体面生活的基本保障。但是要做到这种理想结果,实际上仅有这些要求来满足劳动者的诉求,还远远不够的。

  首先来分析下“工资公决”内在因素。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是劳资双方协商的结果,因为他是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体现,这在大工业社会之前更是明显,因为那时的劳资双方的力量差别不大,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受市场影响度小,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资方只有按照这种方式才能够维系劳动关系的继续。但是到了工业社会之后,劳动关系的双方力量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方的力量到了可以决定一切的地步,劳动一方处于弱势一方,同时劳动力价格受市场调节因素加大,劳动力价格形成了受资方控制的托拉斯,劳动力的价格不再单单受契约机制形成。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工会这种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工人们团结起来形成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依靠工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现代社会的工会力量的强弱与否,决定了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话语权的大与小,及福利待遇的提高与否。历史的发展把工会推到了劳资关系协调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色上来了。

  能否做到“工资公决”,首要条件是劳资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平等平台,才有可能协商,才有可能协商出结果。由工会来主导,就必须体现工会的位置,有位置才能有为,有为才能巩固位置。工会位置的不同,影响了其作用度的强弱。

  目前我国的非公企业成分越来越大,而劳资关系尖锐也集中体现这类企业中。作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的企业,原则上要有作为在党领导下独立自主依照法律开展工作的工会, 要具有同资方平等协商工资的地位,否则资方在资本的逐利驱使下,是不可能主动提高工人工资的。那么要确立工会在“工资共决”中的话语地位,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推动。依靠行政权力巩固工会的地位,提高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话语权,这样工会才有可能代表职工和资方谈判。很显然,这种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中,只能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实现。大量的非公企业,行政的权力还不能有效延伸进去,这种方式还不具备广泛的现实作用。

  二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依靠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约束劳资双方,使之按照法律的规定,强行解决劳资矛盾,得到暂时和解。由于法律的滞后效应和局限性,不能适时调整时刻变化着的劳资关系。何况我国目前有关劳资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的法律制度也不能有效地规范最广泛的非公企业,加之基层工会的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劳资关系的稳定仅仅靠法律也是困难重重。

  三是依靠企业职工选举出自己的工会组织,加之党政、法律的坚强保护,确立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正是我们努力建设的方向。因为工会成员和劳动关系中最活跃的劳动者联系密切,他们代表劳动者权益,对时刻变化的劳资关系能有效紧紧关联,就有可能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更大作用,这样的工会地位不论在何种企业类型中都能建立、发挥作用,应该是我们理想的工会组织存在形态。

  问题不是这么简单,现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企业中有两种类型,一是事业单位,他们的劳资关系,是依靠国家的行政体制和权力决定的,工会在工资问题上是没有独立话语权的。国有企业的工会关系最尴尬,总的来说在公有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不是不可调和的关系,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经营,其很多方略受到行政体制制约和国家法律制约,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制的;另一方面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不可动摇,双方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工资的形成很难有谈判协商的形式来决定,工会在“工资共决”中不可能独立行动,是一手托两家的关系,既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发展,也要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目前这类组织中较能实现的只是福利待遇之类问题,所以这类工会组织尽管受限,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可以看出全总的“ 工资共决”在这类企业中推进还是大有希望的,但是企业的行政领导要解放思想,认清在党领导下企业工会的历史使命,把工会主要从事诸如困难员工帮扶、主持活动竞赛的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轨道上回归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中心工作上来,意识到维权是基本核心问题,和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不对立,工会是不可能没有话语权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职代会形式来实现。

  即使在公有企业内部,劳资关系也成复杂化发展,多种劳动关系交织其间,有许多问题和非公企业是一样的,下面将专门分析。

  现实大量的非公企业的工会,不是真正意义上职工自由选举产生的,也就决定不了一旦劳资发生纠纷能代表职工利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邓维龙在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立大会上说,“现在的企业工会和工会主席,很少是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基本上是企业老板内定。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工会就成了企业老板的代言人,根本不会站在职工的利益角度说话。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多数已是形同虚设!”这个现象不唯广东独有,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在这种条件下要实现“工资共决”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前段时间南方一个世界最大代工企业,不断发生员工跳楼事件,在政府的强制介入下,才被迫给工人加薪,劳资关系得到缓解。这家企业的跳楼事件就是一种弱势的劳动者的一种极端抗议方式,因此这类企业的资方力量就显得更为强大,即使如上面提到那家企业,在原地因劳动关系恶化,提高了工人工资成本,他按照劳动工资市场决定机制,便大肆迁移,寻找更低的劳动力资源,而并不是从根本上来研究解决如何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因为他是强势,劳资关系的和谐成本他是不愿直接承担的,他还有许多路径可以选择。

  在目前的体制下要实现“工资共决”,政府的强力推进是最简单可行的做法,但是弊端很多: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固然公平,也存在着滞后、成本高、人才缺乏、法律完善等因素困扰。比如企业中工会发挥作用的最有威力的平台是职工代表大会,现行的企业职代会条例其本身有待完备。

  唯一可事半功倍的是强化工会的地位,提高工会的话语权,再加之完备法律的支援下,是最好的办法,可是也面临着如何才能真正体现工会的地位,实现工会自身使命的问题。要做到这点,政治上要深刻理解党中央的要求,把该让工会办的事情交给工会去办,让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发挥更大作用,这个作用是显现的,作用是巨大的。最近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和民营企业家座谈时就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员工的积极性高了,产量自然就提高了。要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充分激发员工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形成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氛围。加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这是明智的政治决策,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到位,构建核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作为工会工作者本身,对自己肩负的责任要有清醒认识,要做到王兆国要求的那样,要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掌握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的基本原理、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清新时期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地位、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实践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立足群众,锐意进取,大胆创新,深入研究当前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帮助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所在企业的不同特点找准路径,做足工作,化解矛盾,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主动性,担当起责任,切实发挥工会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才有可能在“工资共决”中提高话语权,发挥协调沟通作用,实现双赢,赢得尊重和地位。
http://acftu.people.com.cn/GB/120898/12156344.html
想起周立波说的:volvo的工会是组织罢工的,我们伟大祖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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