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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发改委:个人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最高拟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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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07: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14/1765630_0.shtml


在近日发改委频出重拳打击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行为,并对一些企业开出罚单后,昨日国家发改委在网站正式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于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市场价格异动的行为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营者的罚款最高达200万元,而此前对于类似行为的罚款最高为100万元;此外,还增加了对个人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最高罚款额为10万元。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农产品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此后发改委价格检查司和各地的物价部门展开调查,发现少数经营者利用天气因素炒作农产品价格,并于日前对于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等企业和组织开出罚单,最高处罚达100万元。

7月1日发改委有关人士就明确表示,目前我国现有的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是要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昨日,发改委正式公布了征求意见稿。

■ 新规亮点

管理办法范围扩至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相关价格管理办法针对的对象多是经营者,而此次把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单位和个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对此,有不少消费者认为,个人散布涨价信息固然也会扰乱市场,但政府的认定工作必定将备受关注,比如老百姓在生活中发现一些日用品涨价了,会很自然地向周围人告知,最好可以公布政府的认定依据。

违法罚款额度拟提高3倍

征求意见稿,对于市场价格异动时期散布涨价信息加大了处罚力度。

其中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最低和最高罚款额度均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标准的4倍。

此外,对于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等方式相互串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这一串通涨价的行为,2008年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认定更加具体

此外,此次新规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明确对拒绝提供调查并逾期不改正的经营者和个人,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钟晶晶

■ 相关新闻

蒜价再涨1个月涨幅最高达40%


全国大部分地区蒜价再次上涨,冀鲁豫等地涨幅较大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记者郭爱民)全国大部分地区蒜价再次上涨,冀鲁豫等地涨幅较大。

据新华社全国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行情系统监测,与前一日相比(下同),7月13日,蔬菜价格稳中微涨;猪肉价格继续回升;食用粮油、水产品、水果、禽蛋、牛羊肉、奶类价格变化不大。

6月中旬大蒜价格再现涨势,截至目前,持续上涨已近一个月,全国大蒜价格累计上涨幅度已达10%以上。分地区来看,近九成省区市大蒜价格上涨。

其中,天津、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大蒜价格上涨明显,涨幅均在30%至40%之间。



确实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以维护民众的利益,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应该出台更严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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