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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邵建:“法治”仍然值得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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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最近的时评中,批评过当权者要求维权人“依法维权”,也批评过为政者把举报人软禁起来,声称这是帮助他“学习法制”,还见过一些地方要求教师上课要“依法从教”。看起来,我们的社会越来越重法,法治甚至可以早日期待。其实不然。最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上有一篇杨建平谈法治民主的文章(刊发在若干年前的《战略与管理》杂志上),觉得这里的观点有明显的认知性舛误,而且沿袭至今。也正因为法治民主被如此误解,才会出现“依法维权”之类非法治的表述。

杨文的题目是《法治民主:后发国家的政治选择》。该文指出,中国民主与西方民主不同,西方民主是“自由民主”,中国强调的是“法治民主”。那么,什么是法治民主呢?“它的简明涵义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法治民主强调社会稳定是发展民主的前提,强调法治对自由的规范,强调政府管制的有效性……这与自由民主以充分的个人自由为民主发展的前提有所不同。”

把法治民主与自由民主对立起来,显然是一个知识错误。如果将这两个语词中的同类项“民主”暂时搁置,法治与自由的关系,不是两回事,而是一回事。英国思想家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自由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又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见,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自由为本,法律为用。现代文明社会,自由必须靠法律保障,否则,你可以侵害我的自由,我可以侵害你的自由,其结果,你我之间,两无自由。如果我们不能从知识上拆分法治与自由,那么,我们不但可以把自由民主说成是法治民主,还可以把它称为宪政民主。这三种民主不是对立的,而是逻辑一致、曲径暗通的;并且三者俱以自由为中心。

如此强调自由,盖针对以上的法治民主居然是“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 和“法治对自由的规范”。如果说法律在保障自由的同时,确实有对自由的规范,比如你在行使你的自由时不能侵害别人,但就法治而言,这层意思已不复存在。这里率先需要弄清这两个概念所面对的不同对象。法律主要是针对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允许它们之间在自由上互相侵害;法治不然,它面对的是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专门防范权力对自由的侵害。所谓法治民主,如果民主是一种制度表述,它表现为经过选举而获得的权力。问题在于,任何权力包括民主权力都有可能伤害自由,因此,必须对它进行法的限制(即法制)。如何限制,此即,权力不能按照权力者的意志为所欲为,它必须依照预先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宪法进行社会治理:这是法治的本意。按此本意,法治非但不是用来对自由约束或规范自由;相反,它是为了保障自由,对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

杨文“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显然混淆了一个问题:法治治谁。此问题不搞清楚,看起来口口声声是法,但完全可能是现代法治的反面。法治的对象,不是自由,而是权力。换言之,法治治官不治民。如果背离这一点谈法治,那就要问它是什么法。的确,我们曾经有过漫长的一个时代,法是专制用来统治民众的手段。中国古代法家声称“夫法者,民之治也”(商鞅),此即治民之意。因为“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以禁之”。这样的法是王法,是“帝王之具”。

回到开头,根据民权法,依法维权,根本不通。维权是权利受到侵害,民众通过上访或法院告诉冤屈。请问告状又如何依法,自古而今也没有“依法告状”这一说。这里需要依法的是权力,你必须依照法律解决前此侵权的问题。广而言,在权力和权利的对举中,依法的主体是也只能是官员,需要法制学习的首先也是它,毕竟权利只是法所需要保障的对象,它是被动的。

(作者系晓庄师范学院教授)



原址: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08/1736841_0.shtml

注意一点:“法治”和“法制”有内涵的不同。

文中红字(为转者编辑)所提“杨建平谈法治民主的文章”如下:


杨建平:法治民主:后发国家的政治选择
作者:杨建平
来源:《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



  一、“法治民主”与“自由民主”

  现代西方学者关于民主政体的判断标准有三次演变:20世纪中期以“政府权威的来源、政府服务的目的和组成政府的程序”三者并重;此后熊彼特批判了“来源”和“目的”的含糊不清而认定“程序”具有决定意义,即“个人通过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此后,亨廷顿认为“选举民主”还有疏漏,主张以“自由民主”来为“民主”作更准确的定义,当然,“自由民主”的核心还是选举[1]。不知他们是否注意到,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勾画出一个“法制民主”的新概念来界定中国追求的民主[2]。在此基础上经过十几年的思考,1997年中共十五大用“法治”替换了“法制”,突出其实践性,并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法治民主”的概念由此定型。这一要领的提出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一点西方学者或许并不真正了解。

  民主、自由、平等、法治这几个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民主的大概念下,既包含着自由的成分,也包含着法治的成份,但确实可以因为自由的成份多一些,还是法治的成份多一些,而造成对民主理解的不同侧重。在西方的观念中,“法治”原本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与“自由”一起构成民主的两翼。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民主包括人权和法律。西方发达国家宣称自己既是自由国家,又是法治国家。但是,西方在对外推广其民主制度的时候,往往只强调自由、人权,强调无条件的政治开放,却少谈法治,即使提及,也只是让执政党用法制约束自己,因而带有片面性。

  “法治民主”有别于“自由民主”,它的简明涵义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法治民主强调社会稳定是发展民主的前提,强调法治对自由的规范,强调政府管制的有效性,强调保障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及社会事务决策与执行的效率。这与自由民主以充分的个人自由为民主发展的前提有所不同。具体说来,法治民主的涵义:1、根据民意制定法律。2、一旦有了法律,“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权力层“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3],”隐含在这一民主概念中的是对权力的限制[4],即法律制约下的政府运作。3、民众有秩序地、理性地先例民主权利,即法律制约下的政治参与。法治民主的目标是:在法律的维护下逐步完善民主机制,逐步放宽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范围,最终实现公平而有效率的政治民主。

  自由是民主的基本要素,但不能把自由极端化、绝对化。孟德斯鸠说,人们往往“把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自由混淆了起来”。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受法律力量支配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5]。民主的进程抑或是政府放弃权力、逐步实现社会和民众自我管理的进程。法治的力量在于,当政府放松管制的时候,不致发生危险,“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6]。孟德斯鸠还说:“共和国需要品德”,“我们可以给品德下一个定义,就是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一切的关键就在于在共和国里建立对法律与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7]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由就被分为个人生活的自由和政治生活的自由[8],两者不是一回事。什么是政治的自由呢?“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更进一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9]政治自由与个人生活自由的区别,就在于它必须遵守政治的游戏规则。法治民主不是对个人政治自由的否定。在民主社会里,自由是重要的,法治同样重要,自由和法治的统一才是民主政治的全部。孟德斯鸠那部奠定西方民主制度的不朽之作,偏偏就叫《论法的精神》。

  民主是一把双刃剑,发挥利用得好,它是建设性的力量;控制引导不好,它也具有破坏性。托克维尔赞扬道:“美国的各种各样地方性法律,就是把公民永久无法满足的野心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使同样的一些可能破坏国家的民主激情转化为对地方造福的激情。“因此他主张用”法律和民情来调整民主制度[10]。熊彼特说,没有领导的民主是不存在的。[11]

  二、国家的目的决定着民主的形式

  关于民主是目的还是方法的争论至今不绝于耳。其实,目的也好,手段也好,都以国家的目的为依归。就政治体制建设而言,民主可以被看成是目的。就国家管理而言,民主则更象是一种手段,为实现国家的政治目的服务。

  那么国家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城邦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是“优良生活”,它“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12]这就是说,人民生活的幸福是国家存在的目的,而包括政体在内的其他要素只是国家构成的形式,形式要服从于目的。由此推理:政体应与国情相适应,哪一种政体能够保证人民的美好生活就应采用哪一种政体。由此再推理:如果国情不同,就不能把一国适用的政体强加给另一国,尽管这种政体被认为是民主制的典型政体。

  既然美好生活是目的,政体是形式,那么形式可能不止一个。美国的民主制造就了美好生活,而非洲、亚洲和拉美一些国家生硬地效仿西方民主,显然并没有给他们带来美好生活。在这个问题上亨廷顿是这样说的:“甲国除非在乙国的民主化在本质上不会构成丙国民主化的原因,除非在甲国和乙国有利于民主化的条件也存在于丙国。在八十年代民主作为政体的合法性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得到认可。不过,有利于民主存在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却并不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对任何特定的国家来说,‘全球性的民主革命’可能会产生有利于民主化的外部环境,但却不可能在一个国家内部产生民主化所必须的内部条件。[13]实现国家美好生活的目的与实现民主应当是统一的,但后者应当是围绕前者的一种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

  三、后发国家的发展目标与政体选择

  现行的西方民主制在两百多年前借着新兴的优势,显示出巨大的活力,但也只是在资本主义先行的少数国家建立起来了。按照亨廷顿的说法,经历了两百年三波的民主化进程,仍然只有不到全球一半国家实行了这一制度。更大的问题是,西方民主制的缺陷在这期间渐渐暴露出来。

  西方式的民主既导致过“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语)或“多人的专制主义”(孟德斯鸠语),一如一百多年前美国妇女和黑人的处境;也导致过少数人的意志压倒多数人,一如美国小布什在选战中战胜戈尔。多党制是西方民主制建立的条件,有时也成为玩弄民主的祸根。当执政党误国误民时,更换执政党可以遏制错误的蔓延。但是,一旦这种政党更替蜕变为仅仅是为了党争而民主,采取你上台我就不合作甚至拆台的做法,民

  主就被亵渎了。在发展程度高的经济环境中,社会进程趋于平稳,有充分的时间磋商与磨合,分权是有利的。在发展程度低的经济环境中,社会面对发展的压力,效率成为优先的考虑,必要的集权显然更有利,它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西方民主体制中愈演愈烈的党派争拗、相互扯皮、相互掣肘,是不可不察的制度缺陷。在已经建立市场机制、形成社会自调节的发达国家,这种制度缺陷可能不会造成大的破坏;但在急需抓紧时间、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它就足以延误发展,甚至成为动荡的根源。非洲的某些小国效仿西方,几十甚至上百个政党争权夺利,作足了“民主政治秀”,遭殃的经济和民主。日本政府在十年前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提出过类似中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但由于党派之间互相指责,朝野相左,好政策无法实施,至今经济沉疴不起。

  西方现行民主政体不是一种有效率的政体,关于这一点,西方的政治学家也无法否认。亨廷顿说:“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许效率低下、腐败、短视、不负责任或被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操纵,而且不能采纳所要求的政策。这些品格也许使得这种政府不可取,但并不能使得这种政府不民主。”[14]可是人们会问,这样的民主政府怎么能领导国家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并谋求快速发展呢?亨廷顿还说,“民主并不意味着问题必将得到解决;……民主行为的实质是更换统治者”,民主得以稳定的基础,在于“其所产生的幻灭和降低了的期望值”使民众不再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人们了解到,民主只是为专制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方法,而未必为所有其他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时,民主就会变得巩固了。”[15]是的,民主是巩固了,可问题依旧,发展的机会可能也丧失了。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时代已经过去,如今后发国家政府与发达国家政府在治国上的一个重大区别是,由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有限,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国家经济起飞的重要杠杆。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威权国家向民主国家转变的必要条件。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当是指该国的经济已经发展到能够脱离政府的支撑而在国际竞争中立足。亚洲二战后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政府强力扶持下实现经济起飞,从容地介入国际竞争之后,开始政治民主化的。反之,拉美和非洲一些国家在不具备这种经济竞争力,或者经济指标虽然够格但依然没有摆脱依附经济地位的时候,急于效仿西方民主制,结果大都导致社会动荡。

  西方的民主离不开特定的国情,后发国家可以学习民主的原则,却很难照搬西方的模式。世界正在强化的不均衡对后发国家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迫使其或者依附,或者自强。后发国家要争取一席之地,就要集中精力发展经济。这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什么样的政治体制能有效地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就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不论学者们怎么看,这肯定是政治家、战略家的选择。普京上台后,完善立法,重新收紧中央的权力,加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打击经济大亨和传媒,强化行政效能。所有这些,用西方理论衡量,无疑是从叶里钦自由化政策的倒退,但它的实际效果是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得到了俄罗斯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因为人民需要一个强大的俄罗斯。政治和经济一样,都是务实的,经济发展是政治平等的基础,这是国际事务中的不二法则。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最大的民意,最能体现这种民意的政体就是最民主的政体。

  后发国家在考虑本国政治体制设计和改革的时候,不能不面对两大时代背景。其一是霸权主义依然存在,其二是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空前加快。前者意味着国力落后的国家享受不到真正的平等,落后就要听命于人;后者意味着时不我予,要么实现跨越式发展,要么差距越拉越大,有被开除球籍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在于维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由此决定了政治体制的选择。亨廷顿说的欢欣鼓舞,“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构成要素“也许可以在其他的文明中找到其中的一二个,但是,作为总体,它们仅存在于西方之中”。[16]。所以,在引进民主经济的时候,不能不仔细考察它特定的孕育背景,不能不仔细研究它与本国国情的契合条件。多强调一点自由与多强调一点法治,其民主建设的步骤和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说,在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式上,先完善法治,再扩大自由,由法治民主而自由民主,是稳妥的途径。

  四、后发国家应当探索自己的民主模式

  美国的成功,使它变成了民主的象征,似乎只有美国式的民主才是唯一的民主模式。亨廷顿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人们愿意模仿取胜的典范。”[17]这多少有一点“胜者王侯败者贼”的味道。把民主政治等同于美国模式或西方模式,不顾世事的变迁和自己的国情而盲目追求,后果令人担忧。事实上资本主义已经进行了诸多变革,包括吸收了许多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东西。难道就不能创造出一种既保持民主制的合理内涵,又祛除西

  方现行体制弊端的新型的民主制度吗?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新加坡在西方人眼里是威权国家,但它的经济成就是无法否认的。正是在自由行动党执政的30多年间,保持了国家政策的连续稳定,新加坡从发展中国家进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新加坡也有自己的民主选举制度,在李光耀看来,这是新加坡式的民主制度。英国《金融时报》2001年3月1日刊登了一篇对李光耀的专访。77岁的李光耀积一生之政治经验,提出了一个带总结性的论点:“我不认为通往民主的道路只有一条,也不认为只有一种民主。”

  德国《时代周刊》2001年1月18日发表了德国前总理施密特同几位中国年轻人的谈话。施密特认为“个人自由在中国已经取得巨大进步”,中国“已经慢慢地实现了社会开放”,但是他说,“尽管如此我仍然不认为中国会发展出像法、英和美国那样的民主。这与这个国家的文化遗产相矛盾。(中国的民主)它将是另外的样子。”

  西方民主政治是竞争政治,一如其自由竞争的经济。亨廷顿注意到李光耀的观点,即政治竞争“不是日本文化、也不是中国或亚洲文化搞政治的方式。这会导致争议和混乱”[18]。关于不同的文化导致不同的政治选择,亨廷顿的论述是最充分的,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成为贯穿的主线。世界的文化是多样的,如果只有一种特定的文化才能形成西方式的民主,那么等于说西方民主没有普遍意义;如果若干不同的文化都可以成就民主,那么民主就不只是一种形式。

  判断民主政体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它是否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且是正确的意志。一党制和多党制、一院制和两院制、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都不是区分民主与否的根本标准。后发国家的民主政体应该按照“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亚里士多德语)的原则确立,也即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方的民主制度有很多成熟并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和学习。但学习不等于照搬,不要忘了孟德斯鸠的提醒:“我们看到旧时的弊病,并想要如何加以改正,但也要注意改正的本身的弊病。”[19]民主不一定就是好事,威权也不一定都是坏事。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后发国家处于被边缘化的危机之中,而经济危机往往“提高了只能由威权政府提出的解决方法的受欢迎程度”[20]。这是否再次证明,后发国家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式的民主呢?亚氏在他的《政治学》中多次强调,“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他提醒我们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政体的真正价值虽确实较高,但某些城邦因顾及它们内部的情况,却不宜采用,而以施行另一种政体较为合适。这样的事例也常常可以见到”。[21]。孟德斯鸠说:“在不违反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22]熊彼特说得更清楚:“不考虑一定的时间、地点和局势而作出的关于民主的作用的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当然也是反民主的论点。”[23]

  由衷推崇美国民主的托克维尔并没有把美国模式放之四海,他说他“决不认为,美国人发现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24]。如同有不同的家庭、村坊城邦一样,国家也有不同。先有不同的经济和文化,后有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结构。都追求民主,但达到民主的途径、方式可能不同,甚至民主的理念也不尽相同。如何实现国家的目的,乃是各国选择民主形式的根本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是民主政体,可以有不同的特征;只要都是人民当家作主,都为人民谋求美好生活,不同的民主政体可以有不同的构成方式。这就是各国探索自身民主模式的理论依据。

  托克维尔要求社会的领导者对民主加以引导,包括“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修正政策”[25]。亨廷顿也推崇“一种受控的政治变迁过程”,从而避免民主过程的中断[26]。印度尼西亚在经历了瓦希德下台前后的动荡之后,开始重新认识苏加诺“有领导的民主”。在托克维尔列出的有利于形成和巩固民主制度的三个因素中,自然因素是天赐的,精神(文化)因素是一经形成只能逐渐调整的,唯有法律因素缘于后天,允许跨越式更新,是可以直接做起的。对于后发国家来说,既要推进民主,又要保持秩序,法治民主是恰当的选择。

  托克维尔对比当时法国与美国的差距,指出,在法国,“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们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能提供的好处。[27]对于正在推进民主建设的发展中国家说,这段话颇有启示。其一,没有法制及其他方面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其二,民主有好处也有害处,法制建设的目的在于弘扬好处,抑制害处。其实法制还有一个作用被托克维尔隐藏了,那就是它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

  五、法治民主应当如何着手

  中国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一点毫无疑问,问题是在于改革目标的确定(未来政体设计)和改革途径的选择(如何改)。西方民主是两百年前的产物,而今天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发展中国家面对的压力和面临的任务也有其特殊性。因此,作为一个致力于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探索有自己特色的民主制度,这就是法治民主。

  为什么中国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大致有三个原因。一是国情不同。西方民主制有其特定的认受条件。中国特定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决定了未来实行的政治民主与西方现行的政治民主不会完全相同。二是以往向西方看齐的民主化过程,特别是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车之鉴,大都离不开动荡和暴力,这是中国领导人和大多数中国人民所不愿看到的。况且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的民主建设,并不是可取的形式。退一步说,即不出现动乱,自身存在不少缺陷的西方民主制,对于中国这样以发展和赶超为主题的国家来说,并不是富有效率的制度模式。三是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容易被谋求霸权的国家视为对手。西方尤其美国并不会因为中国走向民主而放松戒备。“中国威胁论”并非担忧中国的集权,而是害怕中国的强大。叶利钦奉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仍不被西方真正接纳,玄机亦在于此。在大国政治时代,中国必须有自己的国际地位,不能乱,不能受制于人。中国的民主建设只能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为依归,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趋是没有出路的。

  为什么中国必须走法治民主的道路?从积极的方面说,是为了有秩序地扩大民主,做到推进民主与保持稳定的统一;从消极的方面说,是因为中国再也经不起折腾,政治的动荡可能会使中国的经济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我们不否认自由民主,它甚至是民主的更高阶段。但从实际着眼,法治民主的确比自由民主更适合现阶段的中国。

  那么,中国的法治民主应当从何处着手呢?法治民主的基础内容是依法治国和依法参政,但不能由此认为它就是一个简单的立法与执法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体改革包括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但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民主,还必须在更深的层次上下功夫。按照政治学理论,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因素主要是三个,一是经济,二是文化,三是执政者的选择。法治民主应该依托这三个方面奠定基础、扎实推进。

  在经济方面,“从长远的观点看,经济发展将为民主政治创造基础”,“民主的前景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前景”,因此要“建立一种能够为民主提供经济和社会基础的经济制度”。[28]即市场经济制度。这些年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势头锐不可挡,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孪生兄弟,前者虽不能自然而然地带出后者,但却是后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职能,确立竞争秩序,法治民主就有了对应的经济基础。

  在文化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在法治和教化两者间更倾向于后者,而在冲破传统文化制约的时候最容易走向反主流文化的极端,因此法治民主在价值观层面的推进道路会更长。既要摒弃儒家思想中重道德轻法治的传统观念,以各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代替对个人完美道德的预期;又要防止西方自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乘虚而入,在增强民主参与意识的同时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建立起重法治、重秩序,与法治民主相适应的新型价值观。任何削足适履式的改装——为了移植西方民主而抛弃儒家思想,或是为了迁就儒学传统而拒绝民主思想——都是不可取的,也是做不到的。要在中国儒学文化的背景下引进西方有益的民主观,双方都需要改造。

  在执政者选择方面,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坚定民主政治的未来目标,并以法制形式为其开辟道理;另一方面必须把握好政治开放的范围和速度。这个范围是靠法律限定的逐步拓展的边界,最终或许达至邓小平所说的在几十年后中国也可以实行普选。[29]这个速度依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程序循序渐进,在国家稳定和知识人群参政要求不断提高之间,渐次达到新的平衡。“政治领袖不能在民主的先决条件不存在的地方通过其意志和技巧去创造民主”。[30]中国的民主进程肯定是渐进的,执政者的目标取向和阶段控制艺术的确非常重要。

  本文的结论归纳如下:今天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后发国家面对的压力和面临的任务与250年前开始民主进程的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其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也有各自的特殊性;西方民主制有特定的认受条件,而且是有缺陷的制度,对于经济处于赶超阶段的后发国家来说,它不是最有效的制度模式;后发国家可以探索有自己特色的民主制度,这种探索从建设法治民主入手,是恰当的政治选择,中国亦然。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注释:

  [1][4][13][14][15][16][17][18][20][26][28][30]参见亨廷顿:《第三波》,序4-5页,9页,352页,8页,317页,序5页,350页,366页,354页,114页,80、82、375页,120页,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2]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89页。

  [3][8][12][2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47页,312页,140、137页,176、177、210页,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9][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3、154、158、187页,154页,305页,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6][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26、287页,34页。

  [10][24][25][27]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361、362页,16页,8页,9页,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1][23]转引自《西主政治学名著提要》,293页,306页,俞可平主编,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序。

  [2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0页。  


文章链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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