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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侵权责任法严格限制人肉搜索 被指有碍草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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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9: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肉搜索:“自由”与“暴力”的交锋

  在民众话语权缺失民意情绪宣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难以阻挡

  作者:■本报记者陈景清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以及网络的普及,各种网络事件、网络现象、网络红人层出不穷,这其中包括了最令人惊奇的“人肉搜索”,从卖身救母事件,网络虐猫事件,到火爆的“铜须门”网络丑闻、贾君鹏事件和近期的“功夫少女”色情照片事件,再到针对流氓外教的“网络追杀令”。人肉搜索引擎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的威力,然而基于“人肉搜索”原理的“网络暴力”却也惹得争议不断。

  2010年7月1日,旨在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应运实施。据了解,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网络侵权的法规中,被网友称之为最有力的“武器”——“人肉搜索”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据悉,被“人肉者”可要求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不及时将对权益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人肉搜索”早有立法

  那么,何谓人肉搜索?据了解,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简而言之,“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的行为,而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触及到这个层面,就很可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人肉搜索有时候会伴随着被“人肉”者合法权益的受损,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权益受损者并没有有效手段来捍卫自己权益,直到7月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才使得因被“人肉”而权益受损者有法可依,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早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江苏省和浙江省就分别对“人肉搜索”作出了规定,今年5月2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该草案首次明确显示: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在草案审议前,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于2009年1月份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特别针对了“人肉搜索”作出规定,明确禁止了“人肉搜索”。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然而,这项条例在未颁布实施前就遭到了近九成网民的反对,最后当局无奈让步表示揭示官员贪腐不在此限。

  “草根监督”与“网络暴力”

  在反对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时,有网友依据的是,立法将损害网络的言论自由,这将使网民们的“草根监督”失去效力。不过也有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网友自发性组织的行为,即使是出于对官员的“监督、批评”,稍微不慎就可能会演变成“网络暴力”事件,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效果,法律对其加以限制,对保护普通人的隐私与人格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个人信息一旦被公之于众,生活随之将被严重骚扰,这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这位网友如是说,“今年6月底,江西防总平其俊在接受央视采访介绍汛情时,没有直接回答有关‘下游群众的安危’的提问,而是大篇幅提及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这很快便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网络批评开始升级,人肉搜索和匿名电话也瞄向了平其俊,包括其家人也受到牵连。一位青年男子甚至举着‘平其俊,你应该立刻下岗,江西不再要马屁官员’的牌子招摇过市,对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包括“死亡博客事件”和“平其俊被人肉搜索事件”在内的事件,都是典型的由“人肉搜索”演变成的网络暴力事件。由于平其俊本人并不涉及滥用公权牟取私利,而他所说的这些官话也仅与他自己有关,并不涉及其家人。因此,网民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将其家庭情况,其妻子、孩子等个人情况都公之于众的行为侵犯了他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官员和其家人也享有隐私权,尽管这种隐私权不能与普通公民相比,是有限制的隐私权,但是只要他们的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就应当受到保护;如果随意泄露,将对于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宁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并非针对任何官员或者针对某个官员的任何信息进行“人肉搜索”都是正义的。只有当“人肉搜索”被用以针对那些有滥用公权、腐化堕落嫌疑的官员才能起到实际性的“草根监督”作用,比如针对周久耕抽高价烟、刘丽洁借用豪华车等进行“人肉搜索”就具有正当性。

  至于对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是否需要与普通人的隐私界定和区分开来,目前还没有细分的法则。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在赋予网民们对公权滥用监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人肉搜索”越过一步,进而将与公共权益无关的信息(如官员及其亲威的住所地址、手机号)都公布于众,那就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这显然就触犯了法律。

  “草根监督”与“网络暴力”仅仅一线之隔。业内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为“人肉搜索”划好了一道合法合理的界线,只有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的“人肉搜索”才是无害的,不仅不会损害公众网络的言论自由,相反,这正是网络规则形成的过程,只有在规则范围内的才是真正的自由,网络自由真正的含义是保证每个网民权益的自由。

  民众话语权的缺失,民意情绪宣泄渠道的狭窄,导致在抗议表达受限或无效的情况下,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难以阻挡,这也是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出现得越来越频繁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这个公民意识萌生的信息化年代,除了有法律法规规范外,让民众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让民意充分得到发挥,才是阻止“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的最佳途径。

  使好“人肉搜索”这把三刃剑

  “网络人肉搜索是‘三刃剑’。”南京大学社会学专家胡小武对媒体表示,当一项人肉搜索行为在法理上站得住脚时,则具有正义价值;而当搜索不在法律、正义的维护范围之内时,则是非正义的。比如有的搜索干扰了他人的生活,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互联网对事件具有放大效果和传播效果,网友的曝光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还有一种网络搜索行为是中性的,也许只是想寻找某个人,想认识他,互联网可以帮助我们实现。所以人肉搜索不能单纯地说正义还是非正义,它往往涵盖了正义、非正义和中性三方面”。

  要消除网络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胡小武建议,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人肉搜索回归到社会的正常方式中来,“让公民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意识到怎样的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网络人肉搜索违法行为,要谴责和制裁”。

  人肉搜索是网络发展的产物,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有媒体人士呼吁,只有节制“人肉搜索”,包括节制对于官员的“人肉搜索”,才能让“人肉搜索”不被人揪住辫子,才能使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近些年来,广东、浙江等省相继出台一些针对“人肉搜索”的禁止法规,与“人肉搜索”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隐私不无关系。“人肉搜索”本身就是一把三刃剑,用之不当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形成“网络暴力”,而这种“网络暴力”就为官方禁止“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借口。

  有关专家称,只有握好和合理利用好“人肉搜索”这把三刃剑,才能既使网络言论自由充分得以保证,又使得因人肉搜索而导致的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降为最低。因此,网络自由决然不是禁止“人肉搜索”的借口,由人肉搜索而发动起来的带有正面意义的民间监督在反腐等滥用公权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自然地对公安机关给予了一定的辅助。

http://news.sohu.com/20100709/n273379831.shtml
推荐理由:人肉搜索现在很流行,由于在媒体的不雅言论都会招致搜索,我们不能完全禁止这种非常独到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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