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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应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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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8: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合计占到85.4%。

  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由来已久,且久治不愈。这一问题近几年屡被提出,也有相应措施出台,效果却不如期望的那样。

  比如立法的不完善曾被认为是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根源之一。于是,最高检于2006年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立法的完善带来了渎职罪案查处数的大幅上升,与此同时,渎职官员免罚率和缓刑率也随之上升。细化立案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渎职罪案的立案难,但终归解决不了渎职罪案中的“有罪判决难”和“判处实刑难”。立案的是检察机关,裁判的可是审判机关。

  免罚或缓刑本是司法实践中常有的事。不过,这两类典型的轻判在渎职犯罪中竟然占到了八成五,这无论如何都不正常。最高检也曾对此进行过专门调研,他们发现,渎职官员得以免罚或缓刑的理由,很多都是因为他们有自首或立功表现。

  自首或立功确属法定的可从轻的情节,但渎职罪案中出现如此之多的自首与立功,令人生疑。在公共传媒上,我们经常看到舆论步步紧逼,才有渎职官员被立案。渎职者自首,在我们的生活经验里,实在罕见。而立功可就大有文章。有的渎职官员为求轻判,会不惜金钱买来一些“立功材料”再向司法官员提出;有的贪渎官员主动交代几条因职位之便而获知的犯罪线索,只是举手之劳。

  法律鼓励自首和立功,是为了给真心悔改的犯罪人以悔罪的机会。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对自首、立功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或不能从轻,这使得自首或立功成为贪渎官员轻刑化的最佳“合法渠道”。

  对这一现象,事实上最高司法机关也有警惕。就在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曾联合出台意见,规范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意见”也点到了贪渎官员轻刑化的要害,问题在于,“徒法不足以自行”,对渎职官员的自首、立功材料,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来进行核查,还是个问号。

  “渎职”行为所损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所有公众均系被害人。公众最为关注的是渎职官员被立案,而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往往司法过程进行到判决阶段时,新闻舆论的焦点早已改变,法院只要刻意低调处理,就可能躲过舆论的质疑。对渎职官员予以轻刑化,容易获得寻租的机会,而又不像别的案件那样,有直接被害人在紧盯着。

  所以,渎职官员轻刑化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来自省自纠。公众和媒体应坚持对渎职罪案的持续关注,不让渎职犯罪“风头已过”。况且,司法公正本就无“风声”的紧与松之说,对司法的监督也应贯穿司法全过程。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7/09/content_1021139.htm
人治的社会恐怕也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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