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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事】] 《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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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5: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网消息 (记者 秦杰 通讯员 周凯)学校周边及校内须安装视频,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昨日,《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本报将独家联合市政府法制办邀家长“座谈”。

  该《条例》规定,公安部门须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把学校周边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特别是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应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在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敲诈、勒索学生等侵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在校园门口和校内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不具备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应当由当地区政府共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本《条例》即日起至7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陆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whfzb.gov.cn)或寄信函告之(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430014)。同时,本报将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征求意见家长座谈会,有意者请进入市政府法制办网站登记。

  ●学校周边安全距离200米

  条例规定,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规划红线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距离,否则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须定期、分别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山体、水域进行安全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作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上下学应有交警在校门口

  学校门前路段应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交管部门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交通繁忙路段的学校,交管部门应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前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予以协助。此外,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提前告知交管部门,交管部门应派员维持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监管周边精神病患者

  公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居住的精神病患者管理。对学校周边区域内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派出机构会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关学校予以防范。

  ●进入校门须逐个登记

  学校实行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设施设备实行许可证制

  学校应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学校实验室、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等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学校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校车应使用统一专用标识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使用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喷涂或者放置统一规定的校车专用标识,聘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驾驶员,并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交管部门申请备案。

  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安排校车每周接送学生,所需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承担。交管和交通路政、运管部门加强对农村校车的管理,应依法查处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运送学生的行为。

  市政府还将制定校车的具体管理办法。

  ●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制定安全教育计划,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

  ●安全演练成为“必修课”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和人身安全防范技能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自我保护技能。

  ●特定疾病须如实告知学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制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异常或者突发疾病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每位学生应有健康档案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每学年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学校应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故事调查禁止恐吓行为

  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调解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禁止侮辱、殴打、恐吓、扣留教职工或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相关事故处理人;妨碍或者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供虚假情况,进行歪曲事实的宣传,故意扩大事态等。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市、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不尽职责就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条例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学校以外人员或者其他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因学校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等。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学生

  学校教职工负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教职员工不得体罚、侮辱学生,防止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造成重特大事故清出队伍

  学校未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办或者暂时关闭。

  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安全管理费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用的,将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这个条例很好啊, 希望能贯彻执行


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10-07/08/content_1168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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