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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北京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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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08: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 ... content_2189406.htm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张淼淼)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6日表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的增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更艰辛,劳动强度更大。北京市人保部门考虑到工资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决定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

  据介绍,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0年7月份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每年的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5日的最高气温定格在40.6摄氏度,突破历史同期极值。6日的北京街头依然热气袭人,北京市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北京市人保部门提醒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

  据了解,近日北京市人保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对做好2010年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条件,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今年确实很热,提高津贴很好。这也为工作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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