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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需完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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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0: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期:20100705 作者:胡 艺 来源:大众日报

  中华全国总工会7 月 2 日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 7月3日《中国青年报》)

  由于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等、 信息不对称,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不尊重职工工资权利,“ 只涨老总不涨员工”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不少职工未与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或者说工会弱势,普通职工维权困难,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劳动生活条件恶劣。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比如对国企高管限薪,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但是职工工资待遇偏低,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依然客观存在。

  如果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全面落实,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鉴于劳资关系的复杂性,笔者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效果难言乐观。

  其实,工资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资单,还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福利待遇、 工伤待遇,工资以何种形式发放、劳动条件、劳动保护、 劳动者休息权利,等等。 当前,不仅应该要求基层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且还得完善相关细节设计,让广大劳动者能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体面劳动。

  比如,由谁主导、 主持工资协商的问题,就值得重视。 全国总工会提出由基层工会提出要约,不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工资协商的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企业工会是否具有独立自主权?工资协商人员能否积极维护普通职工权利,等等。 都应当在工资协商制度中体现出来。

  为了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资协商环节的参与者应该代表劳动者意愿,或者直接通过民选的方式产生,他们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最好不要受雇于企业,与企业发生直接利益关系。如果不在工资协商制度设计之前未雨绸缪,完善这些具体措施,即使工资协商人员由工会与职工代表组成,他们仍可能成为企业的代言人,让工资协商的意义打折扣。

  当前,具备工资协商条件的多是比较大的企业,但还有更多的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包工头与员工的工资如何协商呢?实际上,工资待遇最低、维权最困难的,往往就是这些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的职工。如何为这些弱势职工争取合理的工资报酬,保护他们的权益,应该有预防机制,不能让他们游离于制度之外。

  而且,工资协商是职工天生的权利,只要职工有诉求,就应该协商。只有当经营者、管理者与普通职工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博弈,才是和谐劳资关系的本意。因此,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个权益利器,对协商制度不仅要有粗线条勾勒,而且要有细致周到的制度安排。
来源:http://paper.dzwww.com/dzrb/data/20100705/html/4/content_1.html
理由:路走对了就好,剩下的就是制度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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