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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我国家电产品拟实行召回制度 境内外措施应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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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0: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牛颖惠 孙乾 郭爱娣)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
  草案规定
  标准 产品普遍存在危害性
  草案中强调,为了加强家用电器产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消除其可能导致的损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家用电器产品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施行召回制度。
  方式 召回措施境内外应相当
  据介绍,家电类产品召回主要有两种方式: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即由生产厂商发现问题,主动提出召回;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地方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各级地方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与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处罚 违规者最高拟罚3万
  记者注意到,该草案中规定,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家用电器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监部门报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被召回的情况、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一旦生产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意义 弥补“三包”条款不足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家电产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着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部分问题仅凭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根本不能解决。陆刃波表示,此前,相关部门之间监管责任制不清晰也是缺陷家电产品召回制度难建立的原因之一,但此次“召回制度”的确立明确了由国家质检总局担当监管部门,同时对违规企业提出处罚、警告等监管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内家电产品生产企业敲响质量警钟,同时在消费者维权时做到有法可依。
  争议 3万元罚款太少?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吴景明认为,行政处罚最高3万对于家电生产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太低,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如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应该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加倍处罚。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草案中虽然对违规企业罚款限定在3万元以下,但罚款的数额并不是重点,“如果有哪个企业因为违法召回条例而被罚款,那损失的就是企业信誉度,这对一个企业的影响远远高于3万元。”因此,罚款多少仅仅是监管的一种方式,召回条例本身将促进家电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背景:家电召回呼声已久
  据了解,2004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缺陷产品的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此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这些召回法规的出台,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缺陷家电产品”的召回制度却迟迟未见出台,随着家电产品一些普遍性问题不断出现,业界关于出台家电召回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厂商反应
  若被令召回将重创品牌
  创维品牌推广部副总经理沈键表示,很早之前就听到我国将出台家电召回制度的传闻,但对于具体出台时间业内都处于猜测状态。“召回条例对我们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沈键表示,家电召回作为产品的一种延伸,使企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家电企业自身进步,使家电生产企业达到良性发展的目的。
  美的中国营销总部副总裁王金亮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召回草案的细则,但就召回制度本身而言无论对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是有利的。他表示,一旦有哪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责令召回,那对公司品牌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家电召回制度的实施将对企业起到监督、监管作用,同时对消费者是一种依靠。

转自:http://news.cqnews.net/cqnews_chat/201007/t20100703_4446335.htm
点评:对我们消费者来说真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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