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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刘亚军局长为何宁死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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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08: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刘亚军,于6月24日下午在广深高速铁路上撞车自杀,引起了坊间热议和媒体的关注。一则因为他官阶不低,二则民航系统近期要案频发,人们不能不产生联想。  
■春秋小议之鄢烈山专栏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刘亚军,于6月24日下午在广深高速铁路上撞车自杀,引起了坊间热议和媒体的关注。一则因为他官阶不低,二则民航系统近期要案频发,人们不能不产生联想。

  他为什么要选择自杀呢?财经网、《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介绍的大背景是:一方面,该事件发生在民航掀起反腐风暴之际,整个民航系统内大案频发,本月初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胡志安因涉及违纪问题被大连市纪委调查,5月18日曾任民航总局运输司司长的前首都机场董事长张志忠被逮捕,之前民航华北局原局长黄登科(刘亚军曾任民航华北空管局副局长),原民航局副局长宇仁录、首都机场原常务副总经理黄刚等纷纷落马;另一方面是“中国民航业过多的审批机制,带来了太大的寻租空间”,而刘亚军之前担任常务副局长的民航空管局,就是主管航权、时刻审批的重要机构,可谓处在改革风口浪尖的位置上,改革面临时刻资源结构性分配不均所带来的巨大阻力。那么,他的自杀便有涉腐和工作压力大两种可能。

  “民航方面消息称刘亚军轻生系精神抑郁所致,未发现党风廉政问题”,即断言,刘的自杀是工作压力太大所致。据7月1日《新快报》报道,南航董事长司献民首次回应南航卷入反腐风暴之事,亲证公司9人被查,而此类事件非南航独有,是“全行业的事情”。实际上接受调查的这些人,并非实际意义上南航的真正高层,“即便是张和平(前总工程师),他自己也是在集团领导下的”,并不满地称其他过于夸大的传闻“完全是胡扯”。而据7月1日报道,中纪委常委、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回答南都记者说,目前民航系统腐败案正在调查之中,肯定的一点是,中纪委也非常重视,相关案件的调查也将走向深入。

  我困惑的是,假定刘亚军真是因工作压力太大而觉得难以承受,他除了自杀至少有另外三种选择。刘亚军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映,“他长期存在失眠现象,总觉得休息不好。到广州工作以来,自感压力大,在家中有时独自哭泣。在整理其办公室遗留的资料时发现,他收集了不少治疗失眠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资料,对一些症状的描述还专门作了标记。”可见他是关心自身健康的,那么他完全有条件请病假去做较长时间疗养,身体好了还有复出机会嘛。第二,可以请求调动工作,到权不那么重而事不那么烦的岗位去,即使做“调研员”之类虚职按时下官场规则待遇也不会低,去ICAO(国际民航组织)更荣耀呀。第三,最差的就是辞职不干,病退,至少不会伤害家人吧?为什么不做上述三种自杀之外的选择呢?

  我知道我这样做理性分析很傻。第一,“千古艰难惟一死”,人家选择这一条道路必有他的苦衷,自有他不得不然的理由;子非鱼,焉知鱼之忧,恰如一个穷人怎么能理解大明星张国荣的自杀?第二,自杀者本来就是精神异常,思维走入了死胡同的人,岂可以常理论之?这么多年的反腐经验,让人不能不对“官场”的事做最坏的猜测。一批省市的政协高官落马,其罪案却是在地方任长官时犯下的,“狼外婆”离开所坐的木桶后,才露出了大尾巴;像王华元这样的贪官,不排除组织上让他挪位时,其实是为了方便立案后的调查。因此,官员不愿离开官位,让人觉得他可能有离不开的隐忧。至于官员自杀,时下通常的说法是,既然东窗事发,在劫难逃,便选择了“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或同伙人)”。

  俗话说“人死如灯灭”,无论如何刘亚军之死都是个悲剧;做人要厚道,我们应当对他及其家属心存悲悯。由这个“形而下”的案例,我不免想到“形而中”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刑不上大夫”的正解。“刑不上大夫”本是古礼,对高官贵族的道德模范作用有更高的要求,即一旦犯罪当惩就应该“自裁”,免遭刑戮而“有伤体统”;轻则在被弹劾时请辞,理由是可见自己德行不足以令人信服,重则在罪名确定后自尽而免得君王下旨闹得国人皆知,不仅自己丢人现眼,也伤害了君上识人之明和待下之仁。而“刑上于大夫”,并不尽是我们想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极可能是朱明王朝实行绝对君权的宝座之下“人人皆是奴才”,宰辅大臣照样当朝脱衣露屁股打板子!我们感叹如今的官员自动引咎辞职的少,认罪自裁的少,与古代官员的这种自律和羞耻之心不复存在完全无关吗?要是在中古,陈水扁这位前台湾地区领导人早该自裁免辱了吧?

  正如中纪委官员表示的,民航系统腐败案件还是要深入调查,这就叫“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由此我想到胡适关于做学问的一句话,即“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用这样的格言办案,是否与“无罪推定”原则冲突?细想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法庭判决之前,先要假定嫌疑人是无罪的公民,要用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据说话;但事实上,在法院终审定案前,你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时,已假定他是有罪的了,无非怕他逃跑,怕他串供毁灭罪证,否则关他干什么?换言之,我们假定对官员涉腐而展开调查,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系杂文家)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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