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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最高法要求加强调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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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20: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sina.com.cn/c/2010-06-27/194517717244s.shtml

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指出,要下大力气做好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信访案件等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若干意见》指出,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解;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也要尽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或者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统一指导、规范全国法院调解工作。(完)

司法之所以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机制,不是因为它的程序最终性,而是因为它是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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