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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适当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更符合我国现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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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18: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 ... 79697.htm?node=5955
法制日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适当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现行体制。

  屈万祥说,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时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将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修订中考虑到,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屈万祥说,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修改只是适当地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

关键在于能否严格贯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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