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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引用《孝经》判案值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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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09: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这些文字是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引用《孝经》裁判母女房产纠纷案中的判决词。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这些文字是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引用《孝经》裁判母女房产纠纷案中的判决词。(《6月10日人民日报)》

  对此引来一片“拍砖”声:认为法律判决不能用道德说教,严肃的法律不能掺杂任何附加的感情用语云云。笔者却不敢苟同,反而认为此判决开创了法律判决书的先河,是创新之举,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给法律判决文书注入了人性化的含量,值得推崇。

  长期以来,我国的裁判文书一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究事实、证据、法理。这本身没错,它是法律程序的规范要求。但是,由于格式化的色彩太浓,判决文书不仅显得“冷冰冰”,而且缺少人性味,更没有法官运用各种伦理资源去解决纠纷,使判决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既然法律判决书是讲事实、证据和法理,那么应以理服人。法律不是无情物,法理也是一门艺术,而且是一门独特的艺术。人们常常把艺术视为“蒙娜丽莎”的油画,“天鹅湖”的群舞、“维纳斯”的雕像、“二泉映月”的琴声。其实,为了开拓人的内在潜力,为了矛盾的及时化解,为了社会的和谐,那情深意长的伦理、思想和火热的心,需要用“规范包裹火热的心”去教育、感化。判决文书的说理之所以是一种艺术,因为法律工作者的判决不是一般的言谈,不但要有一定的思想性,还需要有一种感染力,以调动双方的兴趣;它需要包含一种意蕴和哲理,以引起双方的思索,达到理想的判决效果。

  引用《孝经》判决,是在判决书中加上法官对该案的评论,在说法的同时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这在一些西方国家裁判文书中已是习惯性的做法,并被广泛接受。而在我国的裁判文书中,刚性有余,情理不足,缺少“人情味”和人性化,这是个缺憾。

  人生需要爱的温暖,就像沙漠之需绿洲,春草之盼甘霖一样。心灵的呼唤,离不开情感的媒介,思想的共鸣,也需要借助人性去撞击。人情作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感召力量,是为人们所公认的。情不通,感情相悖,即便金玉良言,也免不了变成好雨浇在石头上。

  法官,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个特殊的教育工作者。一位教育工作者曾说过:成功的教育应为“三分合情,七分合理”。从广义上说,这话是颇有见地的。它辩证地告诉我们,教育不要停留局限于“晓之以理”,“绳之于法”,要将情理、法理有机地结合,做到情中有理,理中含情,情理交融。“万事德为先”。引用《孝经》的判决书,可以借助道德的力量,以案说法,克服铁面无私冷峻的一面,更增添了人情味,彰显了人性化,对于化解矛盾,止争息讼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人们期待法律裁判书能否打破僵化和格式化,注入更多的“人情味”和人性化。 □吴玲


http://gcontent.nddaily.com/b/7c ... log/b02/b10dd9.html


可以做为公序良俗,但不能直接引用,否则和春秋决狱就没有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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