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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公权犯错岂能由百姓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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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9: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年前陆丰市法院变卖出售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中的16间商铺,10年后,法院突然给商铺主人发通知:当时的变卖裁定有错,购买了这些商铺的都要搬迁,逾期将依法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的故事听得多了,但这种强制搬迁的理由也太荒诞了。老百姓是花真金白银买来的房子,而且也办了房产证,就等于合法拥有了房子的自主权。现在法院仅凭一纸通知就想让房子主人搬迁,显然与《物权法》相悖。

  陆丰市法院之所以要房主搬迁,是因为10年前法院变卖出售房产的裁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现在被检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裁定”。作为执法机关,法院应该知道,当初变卖房产即是违法的,可为何当时知错还要犯错?此其一。

  其二,有错的是法院,老百姓花钱买房子没有错,否则也不会办下房产证。那么问题就很明显了,法院10年前犯下的错,凭什么要让无辜的老百姓为其埋单?这个浅显的道理,相信法院不会不明白。为了纠正自己的过错,试图以一纸通知强制他人搬迁,其结果只能是错上加错,不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关部门的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

  再退一步说,即便这些商铺必须搬迁,也当以现时房价而论,而不能以退回10年前的购房款为补偿。房子现在是购房者的,不是法院的,法院要想纠正自己的错误,就必须以市场价买下这些房子,而不是发通知要回房子。至于审判委员会认定的“购房者退房搬迁有损失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也很没有道理,一来法院的过错为何要由国家埋单?二来国家赔偿又如何能弥补购房者的10年房款差价?

  如果还要深入追究,10年前超过百万元的铺面款并没有进入法院财会账户作为收入款,这是否是当初法院知错犯错、变卖出售铺面的背后原因所在?         (子在渊)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6/09/content_990546.htm
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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