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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沪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 居民违规投放垃圾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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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23: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ld.eastday.com/l/20100605/u1a755192.html

垃圾分类光靠自觉并不够,上海正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记者从昨天举行的“推广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力行节能减排”重点提案专题办理会上获悉,今年本市将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相关调研,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措施以法规形式明确。

  目前,上海每天产生的垃圾有2万吨,但垃圾处理能力远没有跟上。2008年起,上海市在居民小区提倡生活垃圾分类投交,大多数居民热烈响应;但由于宣传指导工作没跟上、奖优罚劣机制缺失,以及环卫公司没有实行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挫伤了居民的积极性。

  “国外经验表明,垃圾分类和减量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根本出路。”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农工党市委副主委刘仲苓在今年提交上海“两会”的一份提案中指出,例如,德国对于垃圾回收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制度,最轻的处罚是发警告信,如没有及时改正,则等着接收罚款单,乱倒垃圾一次,罚款30-50欧元。如再不改,清洁公司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撤走原有垃圾箱(桶),换上一种高规格的,即容纳种类扩大的垃圾箱(桶),收垃圾的费用也提升,提升后的费用均摊在各家物业费上,邻居就会要求查出谁是害群之马,轻则写警告信贴在楼下大厅,重则要求你搬出大楼。

  推进会上,政协委员纷纷建议,由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各方职责、作业流程和赏罚措施,从制度上保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的推广和实施。

  对此,市绿化市容局透露,《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前,由于生活垃圾投放的主体主要是居民,因此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对象十分有限,仅局限在“单位”这个主体上。今后,本市拟将违反生活垃圾投放规定的居民,纳入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对象,通过教育、罚款等方式减少垃圾投放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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