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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发廊生意不好 转行成了“淫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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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1: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帖http://news.timedg.com/2010-06/05/content_590207.htm

2010年06月05日 00:45 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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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黄的生意到了头,老板娘冯成芳被判要坐五年大牢

  东莞时间网讯 别以为换个“马甲”就抓不到你了。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更名换姓的湖北人冯成芳,因容留多人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发廊从事卖淫被警方查处

  从200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冯成芳化名沈桂芝与王玉桃(另案处理)合股,共同经营位于道滘镇闸口村新丰路绿洲酒店旁的“思怡”发廊。2009年3月份起,王玉桃见发廊生意欠佳,便动起了邪念,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同时租用发廊对面的聚福楼临时出租屋的306、308房用作卖淫的场所,而冯成芳则负责管理发廊。

  据了解,嫖客与卖淫女发生一次性关系的费用为约100元,冯成芳就收取台费约30元;嫖客与卖淫女过夜的费用为约250元,冯成芳就收取台费约50元。

  2009年9月13日22时许,接报的公安机关去到道滘镇聚福公寓306房,当场将嫖客邱某某与卖淫女王某燕(另作处理)抓获。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思怡”发廊抓获冯成芳归案,并带卖淫女冉某琴、张某燕、张某梅、黄某(均另作处理)回公安机关处理。

  卖淫女指控老板娘才认罪

  针对容留卖淫的指控,一开始冯成芳并不承认,表示自己只是帮忙看店打扫卫生的,每个月只领取1000多元的工资,否认犯罪事实。

  但卖淫女王某燕、冉某琴、张某梅、张某燕、黄某等表示,她们是自愿在该发廊从事卖淫活动的,“发廊的负责人是一个四十多岁的湖北大姐。”五位卖淫女后经照片辨认,老板娘就是被告人冯成芳。

  据王某燕证实,2009年9月13日,她在聚福公寓与一名客人发生过一次性关系,从当年7月至9月间,老板娘冯成芳在其收入中提成了大约1000元;黄某的证言也证实,她自2009年9月初开始至案发时共卖淫五次,卖淫所得收入为500元,交给老板娘台费150元。

  关键时刻,嫖娼者邱某某也出庭作证,指认出冯成芳就是老板娘。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成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容留多人卖淫,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成芳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 赵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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