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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深圳出台行政新规 公众意见不采纳政府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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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2: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0-05/19/c_12117493.htm


  今后,行政机关起草的法规、文件征求公众意见时,对公众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的,都应该在起草说明中给出不予采纳的理由。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职能转换,深圳在行政服务领域作出新规定,昨日公布的《深圳行政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深圳政府今后要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增加行政服务数量。如果说行政审批意味着政府“管理”的权力,服务则更多强调放权后的职能转型。

  该《规定》提出,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对于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规定》首次提出,行政机关起草法规、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设定行政服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没有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给予说明。

  而针对此前市民网友反映,到行政机关办事,经常要往返跑上好几趟的问题,《规定》也提出,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超过时间没有告知的,则认为该行政机关已受理。

  《规定》还首次对行政机关行政服务的评估结果等作出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本机关上年度提供行政服务的情况。对于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和结果,都需要在报告中给予说明,并且将报告在本机关的网站上予以公布。(王莹)


此规定没有什么操作难度,为什么现在才开始实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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