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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冤假错案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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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23: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佘祥林案”在河南再度上演。4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再爆错案:已被判为故意杀人罪并服刑11年之久的赵作海突然被告知或许无罪,因为“被害人”其实并没有死。

  5月7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宣布“被害人”赵振晌的身份已确认无疑,并明确表示“该案肯定是错案”。同日,商丘市委宣传部也表示,河南省高院将很快重审此案,赵作海有望获赔偿。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该案被曝光后,赵作海及家人都表示曾受到过办案人员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在头顶上放鞭炮等。这也是赵获刑后未提起上诉,且蒙冤入狱11年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涉及命案的冤案多发,这到底是如何造成的?仅仅是由于刑侦技术的局限性吗?如何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学专家刘仁文指出,中国形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如能借鉴国际通例,引入律师陪同制度,并把侦查机关和看押机关分离等,就可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刘仁文分析说,任何社会都存在冤假错案,客观上无法杜绝。但在司法制度比较合理的社会,无辜者遭遇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会低些,而如果司法制度设置并不合理,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就会高出许多。

  据他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各不相同,首先存在地域上的差距,这是由各国遵循的法系不同造成的。如美国出现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定罪主要依靠被害人和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由于人的记忆力以及各种诱导性的因素等,会导致法官出现错判。

  而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中国的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就是刑讯逼供”。这类制度性的错案是由于中国诉讼程序不规范所致。刘仁文表示,中国完全有条件可通过改善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规则,杜绝此类错案冤案。

  例如,可以遵循国际通例,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讯问时通知自己的律师在场,这就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

  其次,目前正常的办案程序是将犯罪嫌疑人先关押在派出所,然后再送至看守所。而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内很有可能遭到刑讯逼供。如果能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直接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逼供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也就是说,应将侦查机关和看押机关分开,使其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并规定警方在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前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呈供等。这些手段都会有效减少刑讯逼供。

  此外,加强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也必不可少。刘仁文认为,造成刑讯逼供的制度土壤,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果能在刑事侦查和审问时加强监督, 如审讯时配备录音、录像装置,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人员监督审讯过程等,也会对解决该问题有正面的影响。

  在谈到如何纠正冤假错案时,刘仁文指出,目前中国并没有发现冤假错案的机制,这些案件被曝光“都是十分偶然的”:或是死掉的人活过来了,或是真凶被抓到了。而这样的概率实在太小了,只能说冤案的受害者“运气确实太好了”。

  同时,司法纠错应实行回避制度,应明确规定,不能在原审法院,更不能由原审人员来重新审理已办错的刑事案。

  刘仁文指出,中国亟待在错案发现机制上有所创新。虽然不能指望上述“随机事件”的发生来纠正整个制度的缺陷,但希望这些错案的曝光,有助于反思和改进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http://economy.caing.com/2010-05-10/100142611.html

如果不从制度上改变,仅仅是就事论事,那么只能期待有着一个公正的上帝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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