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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清扫垃圾短信 电信商早该自理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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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22: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star.news.sohu.com/20100515/n272133018.shtml

每一个手机用户,或多或少受到过垃圾短信的骚扰。中奖消息、销售广告……这些不速之客每每不期而至随时叩响你的手机。近日重庆拟立法责成电信企业为垃圾短信“埋单”,如发生用户收到垃圾短信、手机内设置自动扣费“陷阱”等情况,电信企业将被罚款最高达10万元。

  这里提到两类情况,一类是垃圾短信强迫占用手机用户的时间和注意力。垃圾短信一直花样翻新不断升级——早期的“枪支、xxx 、发票”等诈骗型短信渐行渐远后,“售房、理财”类型的广告垃圾短信又粉墨登场。看一个短信30秒钟看似不多,然而聚沙成塔,不知不觉中,你的注意力被反复贩卖,你的个人资料被反复贩卖,你的时间被反复浪费,你的正常生活秩序被反复打扰。这其中,客户的正常秩序、个人隐私都受到了侵害,况且垃圾短信还存在广告欺诈的违法行为。

  另外一种情况是手机客户“被消费”。近日媒体曝光:国产手机均设有收费陷阱,可自动扣除话费。这些手机进入某些内置菜单就会悄然产生层层费用。客户的知情权甚至也被侵害。

  垃圾信息从发送端口看,可分为点对点短信和短信网关端口发送的短信。这其中不乏运营商参与的身影。今年中视3·15晚会再曝电信运营商其实也是发送垃圾短信和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在利益驱动下,既有亲力亲为,也有暗中纵容。垃圾短信泛滥,电信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次重庆将电信企业作为“埋单”方,有一定的威慑力。垃圾短信群发,无论其他环节如何赚钱,运营商仍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清其源头,方向是清晰的。

  但此条例出台却不能回避实施难题,其一就是如何判别垃圾信息。老的《电信条例》标准主要还是针对反动色情暴力等犯罪内容,显然过于宽泛。根据国际通行定义,用户不需要的就是垃圾。但不同用户的需求不同,同一用户在不同时期的需求还会变化,难有统一标准。如果以信息过滤为准,过滤或在网络端,或在手机端。如网络端进行过滤,就意味着要扫描用户的短信,对于点对点短信而言,这可能侵犯用户隐私。另外,由于垃圾的定义是因人而异的,很可能导致漏报或者误报,将导致用户不满,甚至法律层面的纠纷。以举报为标准来触发调查启动相对比较靠谱,但如果以举报为标准,那么多少条举报计为有效呢?

  无论如何实施,惩罚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解决垃圾信息的骚扰和手机安全问题,以惩罚触发行业自律才是重要的。有利益关系的改变,还要有停业整顿的威慑,还应需要彻查批量信息传递的渠道,掐断传播路径,公开调查结果,并将个人信息的保护清晰地纳入法律范围。但最终电信企业这个“带头大哥”如能够借此加强自我管理,主动清理门户,政策才是成功的。

电信商对垃圾短信负有很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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