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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哪个刘德华都不能垄断“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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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07: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盛大林

四川崇州市观胜镇的一所“正宗刘德华板鸭店”日前知名度大增。该店的店主不是港星刘德华,而是一位68岁的同名老人。据报道,观胜镇68岁的刘德华自1980年开始经营“正宗刘德华板鸭店”。2004年,老人申请注册“刘德华板鸭”商标,2007年老人拿到了以姓名“刘德华”、个人肖像注册成功的商标资格书。港星刘德华在内地的经纪公司认为,专卖板鸭的刘德华把“刘德华”三个字注册在板鸭、腌肉、香肠等商品上,侵犯香港艺人刘德华的名誉权,而且商标由“刘德华”三个字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与歌星刘德华的相貌相差甚远,令天王多年奋斗获得的良好公众形象与社会影响力受到损害。因此,它们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取消该店名称的注册。(据5月6日《京华时报》)

这起纠纷涉及到了两项民事权利:一是名誉权,一是商标权。根据《民法通则》第 101条的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是,四川的这个刘德华侮辱、诽谤香港歌星刘德华了吗?显然没有。你唱你的歌,我卖我的鸭,二人“井水不犯河水”。实际上,四川刘德华根本就没有任何针对歌星刘德华的行为。至于商标权,就更不靠谱了,因为歌星刘德华的名下根本就没有“刘德华板鸭”或者相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权从何谈起呢?

为自己的商品、服务或企业命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名字为企业命名或注册商标,也是产业界常用的手法。人家的名字就叫刘德华,以“刘德华”作为自家商品的商标,与他人何干?中国人多,重名率极高,全国名叫刘德华的人可能成千上万,难道这些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吗?如果说四川刘德华侵害了歌星刘德华的名誉权,那是不是也侵害了其他所有刘德华的名誉权呢?在数以万计的“刘德华”中,歌星刘德华的知名度可能是最大的,但哪个刘德华也不能垄断“刘德华”这三个字呀!

四川的这个刘德华已经68岁了,他开始叫这个名字的时候,香港的刘德华可能还没有出生呢!其实,歌星刘德华的真名叫刘福荣,“刘德华”只是他的艺名。他是1981年才开始使用“刘德华”这个艺名的,而早就1980年“正宗刘德华板鸭店”就已经开张了。如果姓名可以专用,那也应该是四川的刘德华“先入为主”,香港的刘德华怎么反而“倒打一耙”呢?

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刘德华板鸭”商标图案中“老者的头像”“与歌星刘德华的相貌相差甚远”竟然也成了罪过。四川刘德华之所以把自己的头像放在商标上,应该就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商标,从而强化商标的唯一性和专指性。那个“老者的头像”越是与歌星刘德华的相貌“相差甚远”,越不会让受众产生误会。相反,如果 “老者的头像”换成了歌星刘德华的照片,反而侵害了歌星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同为“刘德华”,相煎何太急?香港的刘德华还是让自己的经纪公司多干点正事儿吧。

摘自:http://blog.ifeng.com/article/5325670.html

评论:香港刘德华这么一告,变相给四川刘德华打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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