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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用假名打欠条照样要还钱 最好附上对方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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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0: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毕重伟 2010-05-03 www.dlxww.com
来源:新商报
  律师建议:市民收到欠条,最好要求附上对方身份证号码
  新商报记者毕重伟

  一业务员长期向我市一家酒吧提供酒水服务,但酒吧老板却始终欠账不结,半年多欠款已达数万元,在业务员再三催促下,老板写下了一张欠条。然而,几个月后,当业务员拿着欠条找到酒吧老板索要欠款时,却发现酒吧老板在欠条上的署名是假名。无奈,业务员将酒吧老板告上法庭。

  李强(化名)是黑龙江来连打工人员,长期从事酒品运送业务。2008年,李强经朋友介绍结识了我市某酒吧老板何某,并开始向何某经营的酒吧送酒。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何某自称梅蒲,并向李强出示了名片,名片上的名字也是梅蒲。此后,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何某均以“梅蒲”自居,并用“梅蒲”这个名字签收李强所送的酒品。

  2009年年初,何某经营的酒吧长期未向李强结款,所欠款项已达数万元,在李强的再三催促下,何某出具了欠款人为“梅蒲”的一张欠条。2009年5月,李强持此欠条再次来到该酒吧索要欠款,却意外发现“梅蒲”并不是欠款人的真实姓名。

  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找到律师请求帮助。经调查,律师发现“梅蒲”的真实姓名是何某,该酒吧确实是由何某在实际经营。2009年10月,李强将何某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何某偿还酒品欠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何某即是欠条上的“梅蒲”,庭审中,通过李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何某的叙述,法院认定了本案的事实,即李强向何某送酒品,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何某欠李强酒品货款,并向李强出具欠款人“梅蒲”的欠条一张。最终,通过法院的调解,何某同意偿还欠款,并与李强达成调解协议。

http://www.dlxww.com/gb/dalianda ... content_3031296.htm

判的好!就是应个伸张正义,让赖帐者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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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个“没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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