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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美国:反腐界的世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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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14: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德国戴姆勒因涉嫌向中国、俄罗斯等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及国企高管行贿上千万美元,被美国司法部告上法庭。诉状上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等多家企业赫然在列。
  起诉的依据,是美国1977年颁布的《反海外贿赂法》,这部法律主要惩处的是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贿行为,而其他国家的腐败行为也随之被带出。也因此,众多发展中国家才频频处于“被反腐”的尴尬境地。
反海外贿赂法:美国对自己下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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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2Q9L/corruption100401.html#]
美国1977年颁布《反海外贿赂法》。
水门事件主角美国前总统尼克松。

曾有117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涉海外贿赂
这部震撼世界的美国法律颁布于1977年。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有450多家美国公司在国外对外国政府官员进行过行贿,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而且多数都是自愿行为。在这些公司中有117家公司是“世界500强”的成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当时披露的案例称,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贿的金额高达7800万美元;在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公司为夺取菲律宾核电站合同所进行的激烈斗争中,技术较差的西屋公司为了获得两座价值500万美元的核反应堆合同,支付给菲律宾第一夫人“铁蝴蝶”伊梅尔达•马克斯的亲戚1730万美元。
“水门事件”加快该法出台
“水门事件”后,美国民众强烈质疑政府官员和公司高管们的个人信用。SEC的调查报告火上浇油,引起了美国社会轩然大波。1977年国会不得不制定《海外反腐败法》,制止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以挽回公众对美国商业制度的信心。
惩罚对象:在海外行贿的美国公司
这部法律惩罚的对象是,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实施行贿行为。对个人的惩罚措施为10万美元的罚款或五年监禁;对公司则是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海外反腐败法》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要求企业根据《海外反腐败法》加强内部控制的会计条款;另外一部分则是大家熟知的反贿赂条款。
对外国受贿方无约束力
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它重点是针对治理美国的行贿人员,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受贿人员,但对对方的腐败行为只能充当“爆料”的角色,而没有事实上制裁的权力。因为这个法案本身就是针对行贿方的、对美国公司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而不是针对受贿方,即外国政府官员的法律。


争论:拒绝“同流合污”会影响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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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前行长张恩照被控收受海外贿赂。
通用电气也曾进行过海外贿赂。

去他国行贿不影响本国法治,严查影响竞争力
《海外反腐败法》通过后,美国国会开始考虑一个问题:在其他国家的企业大多支付贿赂且不受监管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受管制明显处于竞争劣势。基于此,1988年美国国会授命行政部门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协商,要求美国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出台类似于《海外反腐败法》的反腐法案。1997年,美国和其他33个国家签署了经合组织《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这项公约并于1998年颁布法律实施。
在海外,美企业不行贿或损失80%的合同
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从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已经损失了100个国外契约,共值450亿美元。前美国官员相信,在1997年会有300亿美元的契约损失,因为它们会被其他国家从事贿赂的企业抢走。根据《美国国家出口策略报告》 1996 显示,愿意贿赂外国官员的跨国企业可以得到约总成交契约数的80%。
道德优越是长期有用的商业策略
国际法专家玛格丽特•盖蒂曾经这样安慰美国公司:“无论如何‘在道德上比你优越’是一个可敬的、短期内无效率的、长期却会有用的商业策略。”
目前,联合国、世界经贸合作组织、美洲国家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亦将此种反贿赂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付诸实践,越来越多的国家赞成在跨国商业竞争中,不应采取贿赂作为赢得合同的手段,这种商业规则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运用。
国际组织透明国际也开始每年发布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来衡量一国的腐败程度。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腐败是变相向企业增税,重税则必定会妨碍经济发展。所以即使忽略政治上的影响,在经济上也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


用“正直的自己”影响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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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国际发布的2009年国际清廉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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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被美国曝出收受贿赂而下台。

美国海外反腐日本自查,前首相被判刑
一部为约束美国公司和个人行为的法律却对发展中国家起到了很强的撞击作用,即使在这部法律制定之前,美国人惩罚本土企业的行为也已经对其他国家产生了不小的外部影响。
日本在上个世纪70年代,也是一个商业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当时,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跨国公司小组委员会主席邱比奇在听证会上,揭露了洛克西德公司为向国外推销飞机而以各种名义行贿外国政要的不正当竞争事实。
日本随即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并开展“办案外交”,要求美国提供所有涉及日本的材料,为国内办案提供证据。最后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被认定违犯外汇法、受托受贿罪,判处其4年徒刑,罚金5亿日元。
这一系列调查产生了类似于美国“水门事件”的后果,作为对美国惩治本土公司海外行贿的反应,日本公司在此后也开始着手清理国内的腐败现象。此案件后来被经济学家理查德•乔治收入了他的著作《经济伦理学》中,用来解释美国法律《海外反腐败法》。
80%的中国商业贿赂由美国查出
近年来中国持续发生数起有关商业贿赂的案件,从2004年所谓“朗讯门”事件,到2005年天津德普医疗公司在华行贿国有医院,被美国查处并处以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的“德普行贿案”。 这些案件,虽然影响都有中国企业涉案,但并非是中国司法机关查处的,而全部是美国依据其国内的《海外反腐败法》所查处的。
据统计,近年来美国海外反腐涉及中国的案件中,近80%为美国公司爆料。
中国仍无反国内贿赂法
此前,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因为受贿被美国有关部门披露而遭到美国法院的起诉,其中张恩照的涉嫌受贿金额达到了100万美元。事后,张恩照“因为个人原因”辞职,随后被中国法院判处15年徒刑,但检方的指控中并未涉及美国有关部门的指控。
事实上《海外反腐败法》对中国多少也产生了撞击效应,至少,在张恩照案中,媒体已经把矛头对准了所谓的中国商业贿赂的“潜规则”。
但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中国不仅没有《海外反腐败法》,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商业贿赂花样繁多,不仅仅就是以送接财物的形式出现,还会以培训等形式出现,因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操作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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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对他国行贿并不影响本国的法治,所以此前各国往往严查国内贿赂,但对海外贿赂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美国率先出台该法后,不但能够有效的约束了跨国公司在海外贿赂,也能对他国的廉政建设有促进作用。
  既然美国能够不顾损失合同的危险保持对海外商业贿赂的警惕,那么东道国不能永远依靠美国反腐“拔出萝卜带出泥”,更不能对此无动于衷。良好的商业环境主要还得依靠自身积极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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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是非常值中国gov深思,并作为行动的。反腐倡廉,不能仅是动动嘴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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