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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养殖者滥用添加剂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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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09: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饲料生产管理,国务院修订相关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个人违法罚款5000以下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

  明确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电子邮件(sl@chinalaw.gov.cn)方式发送意见。


http://shipin.people.com.cn/GB/10989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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