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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张军大法官在答记者问中犯的两个专业错误!(引用兼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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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23: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军大法官针对两个问题、通过媒体向公众作了回应。第一,有记者问张军(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0-03/12/content_1011755.htm):“中国广播网网友想请问张军代表,我无意中听说法院在面向残疾人、五保户等弱势群体时,在诉讼费等环节有减免、缓交等各种帮助措施,可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听说这方面的消息。今后法院能否在这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老百姓、弱势群体,也敢于打官司?”张大法官的回应中强调“作为一个法官,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老百姓能不通过打官司解决的那些纠纷都不要打官司,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少是我们社会越来越和谐的一个表征”。第二,对于北京律师李庄为重庆涉黑人员辩护中涉嫌伪证一案,张军对记者称(http://www.eeo.com.cn/Politics/official/2010/03/11/164952.shtml),“李庄案件,一审已经判完了,二审也已经结了,(根据)现在法院公布的案情来看,我觉得法院是严格按照了法律的程序,处理也是公正的。”(以上内容编辑自上接网站)

    张大法官军先生的这两个回答中都有明显的专业错误。
    首先,张大法官的第一个回应针对的主题是国家(当然具体包括法院和政府的其他公权部门)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 )的基本宪法权利的充分保障义务及其履行,核心是法院如何保证市民、尤其弱势群体便利地行使诉讼权利,其实这也是当今世界上各国司法体制改革围绕的一个重要主旨,是法院履行人权保障责任重中的重头戏;而大法官张除了自我肯定成绩外,话锋一转,变为期待普通市民抑制自己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正当权利的意愿,这样普通人尽量少地行使、乃至放弃行使诉讼权,法院也就没有那么多地保证诉讼权方面的责任可履行了;张大法官的小算盘可够精的!他还够聪明,拿出一个所谓“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少是我们社会越来越和谐的一个表征”的论点予以遮掩!我们知道,在一个人人有尊严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产生分歧、出现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的和谐,完全不在于没有纠纷出现,而在于社会中有一个能够保证市民们普遍和平等地依靠的、公正、有公信力和合法性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法院是这个机制中的关键一环。不管一般市民是否认识到这一点,作为大法官的张军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打官司好不好,不是张法官要管的事情,市民自己完全知道该怎么办!法院和法官的职责,不在于说服市民放弃诉讼意愿,而在于保证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够通过理性、公正、便利的司法程序得以充分实现!
   其次,张军大法官的第二个回应针对李庄案,正如张法官所言,该案已经经过两级法院审理;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该案审判合法性的官方司法评价,就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而不是在一个非司法的接受媒体采访的场合,在一家大酒店里面对记者的话筒作出;张大法官几乎忘了,他的地位不同于行政机关的领导,他这样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很可能已经损害到了李庄依法享有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的权利;他的行为,等于是不审即判;这样的答记者问,貌似对社会负责,其实开了一个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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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第一个问题张大法官可能是有点答非所问,但我觉得回答的不错。“必也使无讼乎”有何不妥?至于第二个问题,张军被引用的话也没有问题,从可了解的资料上看,张大法官认为程序合法,实体法适用没有问题,就是个人的理解和判断罢了。请注意,他不是在审案子,否则怎么谈到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我倒觉得楼主下意识地把高院和下级法院完全等同于行政上下级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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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9: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第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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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7: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家看着不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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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9: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对于第二点,那样回答确实不妥,法院审理案件不像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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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4: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和法律是按照不同的操作方法来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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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1: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我们国家没有法院,估计就彻底和谐了
以后我们国家没有法律,是不是就是无法无天的共产主义社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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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3: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讲政治,讲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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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6: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的法官尚且如此,地方上的就不必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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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张军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是作为一个政治家或者外交家的定位来回答的,并非法官,所以不用以法学专业的标准来要求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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