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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综述:中国人大将激活“质询权” 监督政府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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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9: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3月11日电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有关“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的表述,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被媒体描述为“束之高阁”的人大“质询权”将被高调“激活”,舆论普遍认为,此举将释放人大的监督能量,使其“图章”更“硬”。

  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做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创造条件使人民监督、批评政府,引起海内外广泛讨论。有分析认为,两位中国高层领导人的表态互为呼应,相辅相成,显示今年中国民主政治改革将迈出切实步伐。

  吴邦国9日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表示,今年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吴邦国强调。媒体报道指出,这是2006年8月监督法出台后,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质询和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国《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质询权”行使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质询权”的“激活”引起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的热议,据新华社报道,有代表指出,资料显示,60多年来,全国人大似乎只有在上世纪80年代,由湖南代表团提出过一份质询案。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表示,积极行使质询权、提出质询案,不仅意味着代表权力的完全使用,可以提高履职水平和能力,也能进一步促进公民意识,是个不小的进步。

  中国媒体对于“质询权”给予了高度关注。《长江日报》指出,质询权明确提出久矣,现在国家层面已作出使用承诺,我们希望这一承诺得到兑现,今年能够出现严格意义上的人大质询案,并以此为始,让压力政治从理念共识变成政治常态。

  《中国青年报》评论表示,我们期待,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人大能够理直气壮地对政府官员提出质询,财政预算报告的审议不再“冷场”,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有所交待,关乎民生利益的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经得起质疑和推敲。

  还有评论认为,“质询权”的激活,对于政府来说,将大大增强履责压力、促进更好地依法行政;而对于人大本身来说,质询权的充分落实启用、常态化,也起到了激活人大权力、释放监督能量的作用,有利于从制度源头维护和保障人大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

    法律链接: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监督法》中有关“询问和质询”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3-11/2164230.shtml


如今各类社会事件频发,政府机关缺少监管,希望以后能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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