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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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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22: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契约论
[法]卢梭


  宪政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体制和法律体系,是与奴隶制、君主制完全不同的原则和精神,在和专制的对抗中,宪政取得世界性的胜利。
  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走上了强国之路,随后欧洲掀起了宪政狂潮,西方开始全面超出了东方。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民主改革和极权主义同时进行,所有的统治者都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独裁者还是宪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义屠杀人民,后者努力建立宪政国家,经过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和平与繁荣的世界环境,这是理性思想的胜利,虽然战争、恐怖、极权仍然威胁着人类。
  中国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时候没有表现出兴趣,“西学东渐”也没能使中国发生变化,明帝国依旧沉溺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政治上太监乱国、经济上农业为主,对于个性解放、自由民主一无所知,全面继承明帝国统制思想的清帝国,除了在经济上达到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局面外,别无进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终于在十九世纪末被揭穿。
  1840年鸦片战争,昔日强盛的清帝国不堪一击,忍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不久,中国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念,唯一让人惊讶的是洪仁玕\从英国殖民统治地香港带来的《资政新篇》,但《资政新篇》没有涉及宪政,太平天国起义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运。太平天国被镇压后,鉴于对中国落后的认识,清帝国推行经济革新的洋务运动,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从宪政到经济全面改革的明治维新,三十年多年后,尽管中国洋务运动成绩斐然,但甲午海战中依旧惨败给了本。
  “马关条约”丧权辱国,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识分中子的开明人士,无不认为宪政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清政府开始宪制改革的讨论,然而激烈的权力斗争让宪改搁置,此刻的中国已经无法忍受清政府的渐进改革,四川的保路运动导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寿终正寝,宪改无疾而终,从此中国由对宪改理性温和思考转变成激烈抗争,军阀混战、日本入侵,国共内战,一切让我们眼花缭乱,惨烈的近代史并没有使我们吸取太多教训,新中国的宪法无力阻止共和国主席变成阶下囚,尽管他是无罪的,但是不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护共和国主席,其后结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宪法来完成,我们的法律还是那么苍白无力。
  在强调法治中国的今天,学习宪政、了解宪政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有必要将宪政来龙去脉了解清楚,明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毕竟只有广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识,才有可能构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国家。
  那我们就从《社会契约论》开始。
  
  天赋人权
  人权不是洪水猛兽。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在十八世纪,卢梭提出这样的观点惊天动地,更要命的是,他居然以“天赋人权”作为他论述的基础,展开了一系列的宪政分析,并对国家体制和法律进行全新的创造。
  今天的我们没有对卢梭的“人权”观念感到疑惑,不过使我们惊讶的是,卢梭在他的国家结构思考中完全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这是很不现实的,卢梭丝毫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而十八世纪的世界各国,不是奴隶制就是君主制,像卢梭描述的具有自由理念、而又没有构成国家的人民群体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今天,任何一个国家也没有卢梭所描述的理想基础。
  但卢梭毫不动摇地坚持自己的出发点,他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放弃人权原则,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建立在这样基础上,否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十八世纪的卢梭显然不能先知先觉后世的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但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
  无一例外,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都是实行非自由的三权合一、军队政党化、压制言论自由政策,简单的理解就是专制政府压制人权。这些专制理论和思想曾经有过很大的影响力,他们或者说要维持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或者说为了长远利益,或者说是国情,花样不少,“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所以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盛行一时,这是因为他们对人民的欺骗。
  我们现代公民必须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法律维护的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卢梭强调了“人生而自由”的基本地位。
  “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即便这些条件不曾被正式宣布,也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否则,每个个人都失去或放弃了他的契约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的权利和自由。”
  在卢梭的观念中,奴隶制和君主制的法律都是恶法,都不能够被承认的,更不用说在恶法基础上组建的奴隶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卢梭还提出了共和政体的概念,他认为只有真正依法而治的政体才可以称为共和政体,才是符合社会契约的。
  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各国还远远没有达到卢梭所希望的共和国理想,不过几百年来的世界因为他的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许人类永远达不到那种理想,不过我们可以无限的接近,“天赋人权”是这一切美好的开始,也是我们努力要实现的目标。
  
  契约和宪法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
  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假象有一群自由的人民,他们本来各自为政,自由自在的享受着归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力,当他们认识到合作的必要、认识到协作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利益的时候,他们决定共同组建一个集体,他们依靠这个集体来保护每个加盟者的权利。
  显而易见,为了让他们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他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和利益。用现代观念来看,就是众多独立的个人组建一个国家,他们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纳税等形式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从而得到明确而强大的保护,比如军队、警察等。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自由也不允许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个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约势在必行。
  卢梭把人民出于这种目的缔结的公约称之为“社会契约”,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
  考虑到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行为的强大影响力,作为失去部分权力的人民,怎样使这个契约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的自由权利,个人能够继续“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够体现保护人民权力和权利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力,卢梭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成立国家,建立国家法律,组建国家政府,这本身就是营造一个权力巨大的怪物,不受限制的权力天然有腐败和专制的倾向,这种权力是人民无法抗衡的,一个人失去了应有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全体都可能失去了应有的自由,既然社会契约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那么在契约中,也就是我们的宪法中,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如果人民不能够在契约中有效阻止极权和独裁,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契约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人权原则,恶之果无法开出美之花。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一点是,宪法是唯一的契约,法律和行政命令都不是契约,人民不可能同意这样的契约,即“人可以把自己给予而不必任何好处”。如果法律和行政命令要求人民放弃全部权力只接受政府的恩赐,即使人民出于畏惧暴力的心理而保持沉默,也并不等于这就是人民必须遵守的契约。
  
  人权和主权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这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
  卢梭假设有这么一个主权者和人民签订了契约,这个主权者是公正、无私、神圣的。当然,在现实中这种主权者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卢梭的主权者有些类似我们想要的圣君。
  卢梭说,“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主权者通过法律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方面“为了社会公约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总是带有一些默契的条规来保障它的有效性,这正是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赖。这一条件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重要依据,使得公民义务成为合理。”
  这是谈及公民的义务。
  另一方面,“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谈及公民将会拥有比以前更大的权利。
  卢梭认为,关键是我们“必须区分公民的和主权者的各自权利,以及公民作为臣民的责任和他们作为人的天然权利。”
  主权者的权力惊人,“通过社会协约每一个个体只是放弃了部分必需的权力财产和自由,因为由社区对之进行控制至关重要;主权者是决定此种重要性的唯一评判。” 这种理想的主权者可以规定,“只要公民力所能及,一旦主权者需要,为国出力就是他的责任。”
  因此上,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主权者愿意,以他的权力,所有人民都将处于他暴政之下。
  为此,卢梭对主权者给予了严格的定义,“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
  所以,“主权权力,虽然绝对、神圣、不可违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
  这里强调的是,所谓“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就是指“人权”,也就是指个体的自由,如果主权凌驾于人权之上,这个主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一个否认人权的主权是不可想象的。
  
  权力制衡
  确定了契约的原则和精神之后,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对主权者代理人即政府的制约。
  每个公民都具有双重的义务,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还要保护社会契约给予其他人的权利,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政府,也是由公民构成,他们构成了自己的特定阶层,形成了自己的特定利益,如果他们决定只为自己利益打算,而以主权者的身份强加给普通民众其他义务,普通民众无法反抗。
  任何国家的宪法上都写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世界上也没有对特一政府效忠的法律,每个国家都说自己言论自由,可是我们知道现实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宪政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希特勒是靠民主选举上台,他上台后立刻背叛了人民,共产主义学说在苏联的胜利反映了当时人民的愿望,但斯大林实施了极权暴政,似乎最高统治者总有腐败的倾向,靠个人道德的洁身自好被证明行不通,一切证据都表明,必须控制政府、个人和执政党的堕落。
  对此,卢梭开出的药方是权力制衡,后世三权分立的思想起源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看重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制衡。
  首先是立法,“法律总是在总体上涉及臣民,并抽象地涉及行动,它不能涉及某一个具体的人某一件具体的事。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规定具体的谁才有此特权;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分标准,但它不能指定某人一定属于此一等级;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但不能指定谁个是国王、谁家一定是皇室。总之,立法权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与具体对象发生关系。”
  卢梭认为,“法律的一般性,既意志的一般性和对象的一般性的结合,使得任何个人凭自己意志说的话都不成为法律。就是主权者针对特殊具体对象的命令,也只是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
  卢梭还特别提到了宪法起草者,“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论是他的才华还是他的功能。这种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它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它的功能之超脱独立和人类的主宰无甚瓜葛,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者必须是“非凡的人物”,但是同样不信任他们的,立法和行政必须分开。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那么到底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卢梭说,只能以“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解释、执行法律必须和行政分开,这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这种分立不是表象的,而应该是严格的、完全的,他必须是独立的招募财政、审核、提拔制度,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直接向国民议会负责,而不能由政府统一管理。
  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法律的专业和神圣不容破坏,不允许作为政治待遇安排人员,也不允许行政权力对此作出干涉。
  至今为止,三权分立是所知世界上防止政府堕落的最有效方法。
  
  警惕政府
  什么是政府?按卢梭的理解,“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卢梭说,“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这是相当正确的。它不过是一种任命一种雇佣而已。统治者不过是主权者的代理人,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赋予的权力。”
  卢梭论述道,“国家可以自存,而政府通过主权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导意志是,或说应该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权力只是集中起来的公权力;一旦它试图擅权进行绝对独立的行动,联结整体的纽带就松散了。如果政府的个体意志最终比主权者的意志还活跃主导,并用攫取的公权力强制对其特殊意志的服从,结果就有了两个主权者,就是说,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社会纽带立刻消亡,政体也就瓦解了。”
  卢梭强调,“由立法者来执法,或者人民作为整体不是集中精力于一般性的对象而是面对具体的目标对象,这并不合适。再没有比私人利益对公众事务的影响更危险的事了,由政府对法律的滥用与其说是一种邪恶不如说立法者的堕落,而此堕落是追求特殊对象的必然结果。当这样的堕落存在时,国家的基础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无计于事。从未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永远不会滥用其独立;一个总是统治得体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统治。”
  卢梭提出了警惕政府的说法,“正如特殊意志总是不断的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总是会尽力违背主权。这样的努力越大,国家结构就越衰败,因为这里没有其他对立于统治者的团体意志来制衡它,迟迟早早统治者会不可避免地压迫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
  这种警惕需要靠法律的保障和公民的监督。
  卢梭说:“国家越是结构良好,公共事务就越会在公民头脑中优先于私人事务。” 卢梭还说,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
  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政府,并不是喜欢人民的批评和指责,而是他的权力无法阻止异议,在政府出现禁止批评的时候,公民必须特别敏锐。
  卢梭提出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他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其中的条件。”
  很难想象一个民主共和国国家的人民长期以来对于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一致的热烈拥护,毫无异议,而且对其中形势和内容的变化无条件的接受。一个在国内被公开、激烈批评的政府,远远比一个全体赞成、热烈歌颂的政府要好得多,很难想象“主人”会对“公仆”会如此谄媚,如果政府能做得更好,人民就会要求政府做得更好,臣服和颂扬不应该是现代公民的意识。
  
  第四种权力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卢梭还提到了第四种权力——舆论。
  舆论是人民最后的权力,如果人民失去了对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再失去了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力,也就可以基本认定这个国家的契约被自动废止,政府合法性已经不复存在了。
  卢梭认为,“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者和国家公敌。人民一旦依法作为主权者而集结,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权力也得暂时停顿,就是最卑贱的人也和首席官员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因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么代表的。”
  卢梭提出,“国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约也就合法地取消了。”
  在一个国家,人民是否拥有讲真话的权力和免于因为讲真话而恐惧的权利,是评价这个国家舆论是否失去作用的标志。
  要保证舆论的公正,就要让舆论独立出来,允许公开的竞争,国家政府不能够靠政府财政保款支撑全部舆论载体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也不能够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对于政府控制言论自由的行为都应当视作越权,人民有判断和选择的自由,并且依靠教育和公益淘汰来消除负面的影响。
  道理很简单,只有现代公民才会同意政府赖以存在的契约,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的确认,政府不相信公民的判断能力,也就否认了自己的合法性。把道德高标视为法律的社会是伪道德社会,代替人民做出道德判断并对人民作出限制的政府也大都是专制政府。
  在宪政国家,全民集会和讨论是必需的。
  卢梭说,“这种人民集会,作为政体的盾牌和政府的缰绳,总是时时使统治者恐怖:使其不遗余力地提出反对、制造困难、信誓旦旦以使人民对之放弃。当公民贪婪倦怠胆怯,或喜爱安宁而非自由时,他们不会过久地抵制政府方面的双重努力。于是,当对立的力量不断增加,主权权威将最后消失,大部分的共和国都是过早地衰亡的。”
  “最后当国家接近消亡,其存在流于空洞和虚幻时,当社会纽带在所有人心里都不复存在时,当最卑鄙的私利厚颜无耻地把自己打扮成公益时,一般意志于是乎也就成了哑巴,每个人都在为其秘密动机所主导,他表达的观点,就如国家从未存在过一样,远不再是身为公民的观点,仅仅以私利为目标的不公裁决就会虚假地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人民失去所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可怕的,捷克现任总统哈维尔曾经是东欧共产主义国家的异议分子,在他的“哈维尔文集”中提到:这种社会绝望导致冷漠,冷漠导致顺从,顺从例行公事的表演。
  哈维尔说,一个人越是彻底放弃任何全面转变的希望,放弃任何超越个人的目标和价值,或任何对一种“外在”方面发挥影响的机会,他的能量就转向阻力最小的方面,即“内在”。哈维尔提到,“今天的人们一心一意想着他们的家庭和房子,他们在那儿们找到安息,忘掉世界的愚蠢和自由地体验他们的创造性才华。他们在自己的房子里布满各种用具和可爱的东西,他们试图改善他们的食宿,他们想为了使自己生活变得愉快,修建小别墅,照料自己的小汽车,将更多的兴趣放在食物、穿着和家庭舒适上。简言之,他们将兴趣转向他们私人生活的物质方面。”
  这样的社会可能建立起一种繁荣,但是哈维尔给这种极权主义社会的繁荣下的结论是:人们完全忘记了必须付出的代价——对于完善人性的粗暴威胁和对于人的本性的残酷阉割。这个社会充满了背叛、逃避、欺骗、流言蜚语和阴谋诡计,但是秩序已经建立起来,其代价是精神上的麻痹、心灵的麻木、生活的荒芜。表面的“稳定”已经获得了成功,其代价是社会精神和道德危机。
  
  法治社会
  对于人治,只要了解中国历史的人就不难发现其漏洞。而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政治状态。
  对于契约社会来说,法治的关键在于宪法和法律对权力的制约,那些需要公民履行的义务基本上都能容易的得到实现,比如纳税、服兵役等等,而制约政府总是最艰难的。
  一个法治国家,也可以说是宪政民主国家,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这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没有一一提到。但是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我们不难对这些问题做出判断。
  当看到人权首要是生存权提法的时候,我迷惑不解。
  人权是人拥有自由的权利,作为自由人必然自己谋生和抚养后代,地球千万年来的动物都是这样繁衍的,无论是猿猴、还是野人,都要靠自己获得食物生存下来,为什么到了今天非要剥夺人的其他自由权利,比如放弃言论自由、提出异议、不能随意迁徙这些权利才能获得生存呢?
  我不觉得人权中任何两项权利彼此矛盾,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千万年来都不矛盾、在世界很多国家也不矛盾的事情,到了某些国家的国情、特色就矛盾了。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旗帜鲜明地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别的国家都可以做到让他们的国民向有全部的人权和自由,为什么我们要生存就要牺牲其它自由的权利呢?
  动物园把动物关在笼子里,用铁链锁住它们,每天喂它们食物而剥夺它们的自由,难道这就是生存权为先原则?在远没有人类的千万年前,它们拥有自由的权力,并且获得了生存,为什么现在它们沦落到只能用自由来换取恩赐的生存呢?
  我们什么时候变成动物园中失去自由却活着的动物了呢?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首小诗已经很清楚的表明生存权和自由还是有距离的。
  按照卢梭的契约原则,剥夺个人任何一项自由权利就违反了契约,契约一旦遭遇主权者代理人的背叛,也就不复存在,这个时候的法律和政府都将被视为非法。
  对人权的概念有很多混淆视听的解释,虽然只要通过公开、理性、公正的全民讨论,大家不难得出正确结论,可是极权主义下的政府和法律往往禁止或者控制此类讨论,不过这种禁止和控制本身就意味着极权主义。
  军队问题是一个关键,一个国家通常要维持庞大的军事力量,这个力量在中国历史上经常左右的朝代的兴亡,将这个力量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不再干涉正常的法律及其程序至关重要。
  军队国家化是较好的选择,军队宣誓向国家人民效忠,向国民议会效忠,而不是向某些个人、某个政府效忠。当政府要求军队屠杀人民时,军队必须拒不履行,服从命令固然是军人的天职,但服从谁的命令,军人需要确定。在世界、中国历史上,军队无数次作为统治者的工具屠杀人民,这些教训很深刻,今天既然是对人民无限忠诚的人民军队,立下这样的誓言并不为难,军队国家化也无可厚非。法治社会,不能解决好军队问题,宪政只是空中楼阁。
  卢梭没有提及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那些把人分为阶级,实施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这些并不符合卢梭的理念,“天赋人权”从来没有要求过少数人权利超越多数人,也没有建议多数人凌驾少数人之上。
  事实上,处于支配地位在政府的领导和执行者总是少数人,不管他们从哪个阶层出来,他们现实上已经构成了新的特权阶层,如果不能对他们进行限制,他们就会只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我并不会幻想人性能够达到完全自律的高度,用制度来制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杜绝腐败。
  或许宪政并不是一种最好的制度,但他是目前我们所知的最不坏的制度,如果能确保精英们的动机完全出于国家利益,精英统治绝对是一种更好的方式,如果能确保君主是圣人,君主制就是一种最好的统治方式,很不幸,这些我们都不能确保。
  每个国家都会有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宪法的美国,当时就默许了蓄奴制,这是与宪法精神相悖的。一部好的宪法固然能够纠正错误的,美国最后也废止了奴隶制(关于美国南北战争,经常听到南方有独立权利的辩护,选择独立的奴隶制南方,还是自由统一的联邦?我会优先考虑谁背叛了契约,即使南方胜利独立,我也不会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但我们始终感觉不尽人意,可是比起许多国家试图建立一劳永逸的理想国,最后却付出惨重代价来,美国宪政有其独到之处。
  对于美国和世界来说,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卢梭的理想社会最终在慢慢变为现实,这需要公民用智慧与勇气来坚持原则,在法治不完善的国家,法律并不总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如果个人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特别是造成激烈的冲突时候,我更倾向于用良知来判断和行为,而不是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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