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提出的焦点问题
(一)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村民提出如下理由:一是综合数租用作为本村最重大的事项,应由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二是1997年初,支部扩大会议就王利江等四人租用综合楼和投资款问题作出了决议,王利江等人不能违背决议;三是合同上王利江等人既是甲方的代表人,又是乙方的代表人,这种行为是无效行为。
(二)合同签订的时间受质疑。很多人怀疑《合同》不是1998年签订的,而是在加盖印章的空白纸上打印。理由是手写、打印的字在公章的印泥外面。
(三)合同的程序不合法。认为合同没有经过民主议定,没有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暗箱操作,违背了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合同的金额不属实。一是充票扩大开支金额4876.59元;二是重票开支金额485.75元;三是不符合手续开支金额(基建部分)12471.6元;四是手续不完备白票开支金额5410.7元;五是用去水泥74.8吨22344.5元;六是对王利江等四人今年主张的189773元投资额,除了93173元在清帐时的帐册上有反映外,另外的96600元不予认可。
(五)合同的内容不合法。村民认为:合同内容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此合同实质上只有一方当事人确定,只有一方当事人“协商”;合同的投资额不真实;合同规定乙方低租金使用综合楼18年后,还要村委会归还乙方15.8万元后方得收回综合楼,实质上是弄虚作假,损公肥私,把综合楼永远变为个人所有。
(六)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一是王利江等人明知他们无权以村委会的名义对外签订综合楼租用合同,更无权代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二是王利江等人明知不能弄虚作假,却利用职权,损公肥私虚开投资额,骗取集体财产;三是王利江等人无权利用职权把集体利益归个人所有(应集体收益的租金等);四是王利江等人就他们占用综合楼使用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正在处理的情况下,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不应制造新的纠纷。四是合同签订十年后,村民才得知合同的内容。王利江等人的主观恶意明显可见;有损害集体利益的故意。
(七)如何解决该案。被调查的生产队长和村委干部都愿意与王利江等人协商解决;但王利江等四人态度坚决,不同意协商,表示坚决按《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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