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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央企负责人考核“变法” 增加考核经济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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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1: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资委昨日公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这也是国资委自2003年推出该考核办法并对央企负责人进行了6个年头的考核后,首度重新调整央企考核办法,并将在今年执行。

  国资委表示,当前央企负责人分类考核和任期激励均有待完善,此次考核新办法突出了央企必须提供股东回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做强主业的要求。

  对央企负责人考核一般分为两个期限,一是年度考核,一是任期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新考核办法增加了经济增加值考核,并占据40%的比重,这一比重也高于年度利润总额所占30%的比重。所谓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而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也新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分别占据40%和20%的比重。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澄对记者表示,新考核办法是对于去年经济危机以来央企遇到问题的一种反思和改进。例如将经济增加值新增入考核指标,并且占较大的比重,就可以看出国资委作为大股东,更看重企业长远的发展和真正的经济增长质量,并将企业发展的短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结合在一起,不会因为一位领导人的更迭而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变化。

  新考核办法也对奖惩办法做了具体规定。国资委在年度和任期考核中按照企业完成任务的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个级别,级别越高,绩效薪资越高。此外如果有重大减亏增盈、技术进步、自主创新和提前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还将再予以奖励。(记者钟晶晶)



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修改完善背景

  2003年以来,国资委先后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号、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补充规定》),并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了六个年度和两个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完善国资监管,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新挑战,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面临着不少难点和问题,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价值创造的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董事会的业绩考核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分类考核、任期激励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既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基于上述背景,国务院国资委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考核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完善的重点是在总结第二任期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新的《考核办法》继续坚持了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少而精”、“分类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等六年来考核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企业价值创造,不断提升股东回报和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和控制风险的考核,引导企业关注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新的《考核办法》出台,对于引导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来源: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1/23/content_12860561.htm

点评:央企也要讲经济效益了,不能光守着不犯错误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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