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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两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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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03: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甲,乙因事相互争执殴打,甲用铁条打乙,乙随即抽刀相向。乙妻子怕事情闹大,愤力拿下乙手中刀,又怕丈夫吃亏,随即拿起木板给丈夫,乙执木板与甲对打。不料木板上的铁钉钉中甲太阳穴至其死亡

问: 从刑法犯罪主客观关系分析乙妻是否构成反、犯罪,若不构成犯罪乙妻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酒场打工,每月600元。为上班方便。张在附近租房。七月,未经父母同意,打算用500元从李某处买一台TV,遭到父母强烈反对,但还是买了。同年十月。张某得病,损失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张某父亲打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

问:此买卖是否有效?分析本案中的买卖法律关系。

这两个问题的简单分析如下:
请高手指正:
1,乙妻未构成犯罪是采取正当防卫,但是乙执木板与甲对打,打中甲太阳穴至其死亡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要追究刑事责任。

2,张某的买卖行为有效,张某父母无权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有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事有效的。.张某只有17岁。在本镇酒场打工,每月600元就是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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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2: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听律师怎么辩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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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0: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标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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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2: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乙妻构成犯罪,首先甲乙是一种互相殴斗的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互相伤害的故意,乙妻虽然施行积极行为将乙的刀具换成杀伤力较小的木板,但对甲仍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有甲死亡的后果,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不排除对乙妻免于刑事追究,但民事赔偿是少不掉的。
  第二个案例,张某的行为应视为有效,因为张某年满16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当地基本生活需要的,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tv的行为如果意思真实,当然有效。虽然以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民事行为的效力判断应以施行时为准,张父的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关键的一点就是600元能不能满足当地基本生活需要,每个地域可能会有差异,实践中可能会有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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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09: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ldl_orient于2010-01-10 03:08发表的 两个案例分析 :
1.甲,乙因事相互争执殴打,甲用铁条打乙,乙随即抽刀相向。乙妻子怕事情闹大,愤力拿下乙手中刀,又怕丈夫吃亏,随即拿起木板给丈夫,乙执木板与甲对打。不料木板上的铁钉钉中甲太阳穴至其死亡

问: 从刑法犯罪主客观关系分析乙妻是否构成反、犯罪,若不构成犯罪乙妻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
第一个案例是否是正当防卫?本人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甲,乙因事相互争执殴打,在刑法上是属于互殴行为,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
乙妻一定是构成犯罪的,她是乙行为的共犯,二者有共同过错,可论者是其二者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本人认为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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