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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考生知情权岂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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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09: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公布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和答案其实是为了防止被培训机构利用,保证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这种提法听起来似乎令人信服,为了保障考生权益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笔者以为不妥。
  首先,广大考生的知情权是第一位的,不公布相关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录用考试过程中制作、产生的书面信息,包括考试试题和答案在内,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具体到公务员录用考试,从法律关系而言,基本的法律主体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广大考生,而不是培训机构。因而为了保障广大考生获取此种信息,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此种信息,而不是找出种种借口和理由予以搪塞。公务员考试试题和答案与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直接相关,需要广大考生广泛知晓,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其次,公开是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不公布相关信息不符合公开、公正原则。《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在公务员考试阶段的具体要求就是公开考试,公开考试包括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办法;录用考试的程序、要求、报考时间、地点、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内容等应公布;公务员考试试题和答案也应当予以公开。因此,不公布相关信息不符合公开、公正原则。
  再次,防止被培训机构利用不是法定理由,不公布相关信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合法行政。合法行政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影响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的决定,不能单方面宣布不公布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和答案。防止被培训机构利用不是法定理由,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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