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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失地农民状告当地国土部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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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0: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3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民张小如近日从法院执行局拿到了12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书,这是她状告东胜区国土资源局赢了官司后的执行物。当地法律界人士称,张小如是内蒙古失地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胜了国土部门的第一人。

  据介绍,张小如的丈夫张君及其父母原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宋家渠社农民,1999年张君转为非农业户口。张小如于2004年1月与张君结婚,2004年7月她将户口从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盛村迁出落户到宋家渠社。

  2004年10月,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宋家渠社签订了征用972.21亩集体土地的协议。协议约定:因宋家渠社的土地一次性全部征用,为合理安置农民,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给宋家渠社预留占地户商业用地每人30平方米,住宅用地每户300平方米,其前提条件是被安置方必须是该社农民和占地户。

  2006年8月,华研商贸公司作为安置方,宋家渠社等作为被安置方,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作为签证单位,签订了在天骄北路失地农民住房安置区内无偿建247套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协议。该协议实际上取缔了国土资源局给宋家渠社预留占地户商业用地每人30平方米、住宅用地每户300平方米的约定。

  协议签订后,宋家渠社将本社符合条件的社员名单上报给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张小如也在安置之列。但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在审核时取消了张小如的安置权,张小如向该局讨要安置权无果,便将该局告上法庭。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量自然增长的途径之一,虽然原告的丈夫在与原告结婚时已是非农业人口,不再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但宋家渠社认可原告因婚姻迁入。所以,应当认为原告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增长成员。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张小如符合被告方的失地农民安置条件,应当享有其他宋家渠社失地农民的同等待遇。

  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2009年11月,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为张小如补偿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28.48平方米的住宅。12月14日,张小如拿到了房产证。



http://news.sina.com.cn/s/2009-12-23/145219322573.shtml



破天荒的胜了一次官司,也是一件悲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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