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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概括数据库保护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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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9: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11-10 17:00 来源:Watchstor.com 佚名

在向大家详细介绍数据库之前,首先让大家了解下数据保护,然后全面介绍数据库和关于数据库保护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所谓\"对数据库的保护\"必须予以正确的理解--不论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方法,不论施以多大的保护强度,保护的都不是数据库本身,而是数据库制作者(或者投资者)的某种(或者某些)利益。至于到底哪些利益可以获得保护,则取决于各国立法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搏弈。此外,各国法学理论界中的倾向性意见,往往也会对最终的保护强度起到很大的作用。
其次,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法域中,对数据库的制作者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主要体现在版权法中--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对汇编作品的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当然,并非所有数据库的制作者都可以根据这一条获得著作权--只有当一个数据库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那么这个数据库才能成为\"汇编作品\",从而获得版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再次,在有的法域中,对数据库的保护突破了版权法。例如,1996年欧洲联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96/9/EC),就专门创设了一种所谓\"特殊权利\",为那些达不到版权法上的\"作品\"标准的数据库的制作者提供法律保护机制。根据该指令,只要一个人对数据库的建立进行了\"巨大的\"投资,那么不管他投资的这个数据库是否有独创性,他都有权禁止他人对这个数据库的整体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提取或者再利用。这种\"保护投资\"而非\"保护创造\"的思路,也已经影响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库保护条约草案,但相关的许多问题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论。
又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只要求对符合作品条件的数据库进行版权法上的保护,而上述WIPO的条约又尚未通过,所以,是否赋予数据库制作者\"特殊权利\",以及这种\"特殊权利\"的具体范围和限制究竟如何等问题,仍然完全由各国自己确定。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个人的观点是:在立法上,有必要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一种区别于版权保护的\"特别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就现阶段来说,应该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保护投资\"的出发点,应该转换为\"预防重复投资\"--尽管从实际效果上看,数据库创建者的投资利益会从这种\"特别权利\"中获得保障,但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投资,而是为了预防重复投资。
◆可以考虑将\"特别权利\"的某些方面,确立为暂时的、产业促进性的保护--换句话说,不一定要完全在民事权利的范畴来解决问题(因为民事权利讲究所有当事人的平等),而可以考虑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数据库投资者给予暂时性的优惠。
◆应该在制度上预防数据库投资者的垄断--对于来源唯一的数据、国家机构拥有的数据等形成的数据库,不应给予版权法之外的保护。
◆应该充分利用尚无国际法约束的特点,对数据库的保护做出\"内外有别\"的差别性规定,尽量保护民族产业--事实上,欧盟就是只对联盟内的主体给予\"特别权利\"保护。
◆其它方面,如保护的时间,合理使用的范围等等,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http://tech.watchstor.com/storage-systems-118181.htm

【推荐】

毫无疑问,一个企业的核心数据库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它关系着一个企业的命脉。
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尽量了解常用数据库的保护方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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