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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使用的“诚信”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发展、契约观念形成和市民社会建立基础上的一种商业道德,最早起源于西方。它与中华文化中的传统诚信并不是一回事,中国传统的诚信只是对个人修养的倡导而不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诚信要求,它仅限于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子的关系,而现代道德所讲的“诚信”,是在社会公正原则指导下的“诚信”,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诚信”,它特别看重行为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履行义务的社会信用。[1]因此,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诚信观念不足以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诚信运行提供支持,我们需要深入分析违背诚信的经济原因并提供对策。
有鉴于此,本文的拟以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分析遵守诚信(以下称守信)的效益和违背诚信(以下称失信)的理由,并进而认为失信是由于信息不完整所致,而这种信息的需要由第三方来提供。
一、守信的效益;
我们所以强调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乃是因为在以合同行为作基础的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的准则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经济功能。
这里所指的交易成本是“一个涵盖十分广泛的概念 ,就合同行为的整个过程来看 ,交易费用可以包括合同制度运行的每个环节所需的费用”[2],至少包括交易各方为了获得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谈判和执行契约的费用等等。在合同交易中,若合同当事人遵守诚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收集,从而降低交了易成本,这个结论可以从以下环节得出:
在磋商和签订合同的环节;在交易中,对交易的各环节做出符合实际的合同安排需要大量的信息作为基础,信息的获取需要花费大量的收集费由以及因收集信息而导致的机会损失,因此,交易各方实际上不可能全面进行这种高消费的活动,此时,决定收集何种交易以及收集到何种程度,往往受制于交易各方遵守诚信的程度,置言之,收集交易信息的成本与各方守信的程度呈负相关。
在履行合同的环节;由于对合同履行利益的期待,合同各方必然会监督对方的履行行为,而“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3],因此,收集交易信息的成本与各方守信的程度呈负相关的结论仍然是成立的的。
综上,收集交易信息的成本与各方守信的程度呈负相关,守信可以增进交易各方利益。
二、失信的理由;
既然遵守诚信可以增进交易各方利益,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交易各方何以会选择违背的策略?这一点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解释: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交易双方或交易参与人相互之间对同一交易行为拥有非对称的信息”[4],拥有信息优势的交易当事人基于自利的本能,可以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操纵交易行为 ,谋取不正当收益”[5]。这一理由可以在大量涉及欺诈的案例中得到证实。
其次是交易各方自利而理性的博弈行为,这一点可以借助“囚徒困境”模式得到解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交易各方均面临类似囚徒的选择困境,由于不可能猜透他方的选择策略,为获取暴利或避免因守信而遭受损失,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讲,无论他方守信与否,选择不守信总能为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或避免损失。
最后是交易的非重复性,在重复交易的情形,由于各方均有能力选择终止交易来对他方进行惩罚,因此,为了获得持续交易的更大利益,各方均会选择并相信对方会选择遵守诚信。但是,由于市场的竞争性,同一产品的提供者是复数的,这就意味着“几乎很少有人会不断重复地和同一个人进行交易”[6], 重复交易中的惩罚机制因此失去效用。
三、信息的供给
根据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形下,非重复交易的合同各方不可能自动选择守信的策略,这就意味着诚信准则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而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由于集体行为的存在,我们可以认为,交易各方不可能提供这样一种机制,第三方的介入不可避免。
第三方的介入至少可以提供两种方式弥补交易方的不足:
一是提供相对完整、便捷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为了避免因背叛行为被发现而遭守惩罚或避免因丧失信用而被驱逐,我们可以推测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守信的策略。显然,能够提供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的可以是公共权力部门,也可以是其它民间机构,但相对于公共部门可能存在的低效率,民间机构提供此种服务的效率和可行性要高。
二是在个案中揭露并惩罚失信的行为,对于在守信和失信间做出选择的当事人而言,影响其判断的是失信的成本,如果其失信的成本高于收益,选择守信是有效益的。由于提供此种机制的第三方需要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和裁决的依据,因此,此种机制只能由国家来提供,至少包括制定相应的法律(以明确惩处的行为构成及其范围)和执行的法律两个方面。但是,需要特别一提的是,任何裁决所依赖的信息都是不完整的,这就意味着判决总是带有或然性的,裁决取信于交易以外的其它社会主体的关键并非裁决本身而是裁决者的道德权威,此时,裁决者为裁决提供了诚信保证。
当然,享受第三方的介入服务需要支付对价,换言之,在一个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个方除了承担搜寻信息、签订协约和监督协约的成本之外,还要支付购买诚信的价格”[7],诚信不过是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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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敏.市场经济下的“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J].探索与争,2004(6).
[2]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J].中国法学,1999(4).
[3]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三联书店,2001,6.
[4] 段兵,刘志.非对称信息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J].青海师专学报(社会科学),2000(5).
[5] 衡兵.信用缺失的经济分析[J].经济师,2006(4).
[6] 衡兵.信用缺失的经济分析[J].经济师,2006(4).
[7]李爱国.诚信的价格与人性的基本假设[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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