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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国家赔偿法草案因有异议未通过 以后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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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5: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鉴于各方面对这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交部有关负责人将就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直播摘要:

  
  这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比较之前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有了进一步完善,使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并且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草案的有些规定,如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拟继续深入研究、修改,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与有关方面进一步沟通,提出方案,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所以,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没有邀请相关负责人回答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问题。

简评:我是前天得到风声,昨天正式知道国家赔偿法又流产了的消息的,其实,对于本次修改稿,我都觉得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但是,就是这么一点点改动,有关人士对都不能接受,行政法治的道路还很远啊 !下次审议《国家赔偿法》就不知道到什么时候了,《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强制法》真是我国命运坎坷的两部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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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20: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cuplav兄,如果不是特别敏感的话,能否请你点明要害到底在哪里呢? 为什么在你看来是 一点点的改动,有关人士都不能接受呢?触及了什么利益? 俺现在是业外人士,耳目闭塞,盼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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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22: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hw8210于2009-11-01 20:09发表的 :
cuplav兄,如果不是特别敏感的话,能否请你点明要害到底在哪里呢? 为什么在你看来是 一点点的改动,有关人士都不能接受呢?触及了什么利益? 俺现在是业外人士,耳目闭塞,盼指教。
其实,各中原因我也有些弄不明白,法律背后的政治力量是怎么博弈的,我们从学界的角度看真是看不透,不仅我感到意外,学界的泰斗也都感到意外,有些老师已经做好了一切准备工作,庆祝国家赔偿法的通过,出教材、法条释义、做讲座。。。,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东风没来,这下统统都怕是要流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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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9: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看样子要知道内幕只能去打听小道消息了。  该不会又是哪个强权机关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吧.........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感觉不是赔偿,是《国家不予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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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8: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今年12月能不能上会,马怀德老师说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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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1: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政府只差面子,不差钱。
感觉改名为“政府赔偿法”或+“司法赔偿法”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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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11: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gjqdzzh于2009-11-04 21:01发表的 :
现在政府只差面子,不差钱。
感觉改名为“政府赔偿法”或+“司法赔偿法”比较好。
兄一语中的啊,就是一个面子问题
同时,如果赔偿了,政府内部可能会有些责任问题,影响到升迁啊,评先进啊,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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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renit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11-5 22: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强制法》真是我国命运坎坷的两部法律啊。

是的 我国的行政执法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

法律是无法超前的

户籍法也是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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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09: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方周末观点:

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一是依照草案,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只要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的结果,公安和检察院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审议中,有委员以近两年的重大事件为例表示反对。意见认为,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时,为了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在紧急情况下,“该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过甄别,该放的就放”,如果在那种情况下,对所有错抓的人都“适用国家赔偿法,操作起来有难度”。但有人反驳,在此类特殊事件中,当场抓捕的人,一般至少都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免除国家责任,如果确实错抓了完全无辜的人,国家就应该老老实实地赔偿。

二是草案规定,决定要不要赔偿时,法院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为主。一些委员不同意,认为书面审查不过瘾,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和判决。拥护草案规定者很不满,反唇相讥,“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

三是草案决定赋予国家机关赔偿申诉权,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不愿意赔,可以找上级法院告状。舆论认为,这等于给本来就不想赔的国家机关手里塞了个最好的武器,将使本来就无望获赔的受害人更加无望。若修改获得通过,这“温柔一刀”足以要了国家赔偿法的命,国家赔偿法将完全陷入到“国家不赔法”的尴尬当中。

国家赔偿法不可能一时弥合这么多争议,没有因进入三审而顺水推舟地表决通过,虽属意外,但亦是幸事。

http://www.infzm.com/content/3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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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1973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11-8 11: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公布审议委员的发言记录,让我们这些被代表的人民看看代表是怎么代表人民发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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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3: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xiangdong于2009-11-08 09:57发表的 :
南方周末观点:

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一是依照草案,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只要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的结果,公安和检察院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有些人认为,应当学习德国的保安处分(sicherndemassnahmen),做了无罪判决或者不予起诉时,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那么公检可以不赔偿,但问题是我们没有保安处分,如果随便做一个什么处罚决定,警告都算的话,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是很容易利用自己的行政权逃避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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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3: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xiangdong于2009-11-08 09:57发表的 :
南方周末观点:

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三是草案决定赋予国家机关赔偿申诉权,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不愿意赔,可以找上级法院告状。舆论认为,这等于给本来就不想赔的国家机关手里塞了个最好的武器,将使本来就无望获赔的受害人更加无望。若修改获得通过,这“温柔一刀”足以要了国家赔偿法的命,国家赔偿法将完全陷入到“国家不赔法”的尴尬当中。
.......
这一条主要是检察院的意见,他们觉得赔偿不赔偿的问题最终决定权在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手里面,检察院吃亏,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怎么能受制于人呢?所以,检察院强烈要求加一条,检察院可以抗诉,引发再审,但因为司法赔偿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法条里就没有这么写,不过,具体的制度上还是体现了检察院的这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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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3: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xiangdong于2009-11-08 09:57发表的 :
南方周末观点:

几大争议导致赔偿法被迫搁置。

二是草案规定,决定要不要赔偿时,法院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为主。一些委员不同意,认为书面审查不过瘾,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和判决。拥护草案规定者很不满,反唇相讥,“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
第二条是最让学者不满意的地方,先行赔偿法所设计的司法赔偿的程序繁琐、没有效率,而且严重违反了自己不得做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的原则,司法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很难得到赔偿,和这个程序的设计是有相当的关系的,学者们非常想修改司法赔偿程序,可是利益集团的实力太强大,难于撼动,所以,本应该重点修改的地方,却没有改动,这也是赔偿法的修改稿令学者们失望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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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1: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听应松年老师讲座,说主要是因为群体性事件中大面积的抓放人,是否要赔偿引起争议,未能很好处理,所以暂时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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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15: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老师最近在浙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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