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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法律文书无关乎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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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6: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文书无关乎艺术?


   平日所见法律文书,大概都是一副棺材板相,与美毫无干涉。这是理所当然?
  请看近期陈水扁弊案判决的一段摘录:

   ……
  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

  ……

  有学者读罢称“惊艳”:
  “尤为震撼且新奇者,乃判词之说理。譬若久不见丽人,一日得见,人面桃花摇曳生姿,怎不令人大叹惊艳。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兼申明大义,立意高远,更法理昭彰,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反观海峡此岸,当事方苦武断、八股判决久矣。或恐于言多必失,或囿于才识困乏,或习于人云亦云,以致千案一面,不屑说理之判决比比皆是。虽法院高层力倡增说理以革新司法文书,惜乎数年来成效不彰,所推模范判词亦不过尔尔。”

  看来法律文书也不必然只可八股作法。

  说到惊艳,祖宗也流传下来一篇:


  判得有女怀春,遇吉士而始诱;其人如玉,洵君子之好逑。太王有好色之德,《关雎》咏相思之篇。何静言以文坛健将,虎峙琼林;俞针姑以赋茗佳人,凤翥谢闼。俪淑女于才郎,佥为良偶;留太真之玉镜,谁言不宜?何料惊风夜半,吹连理兮横分;暴雨一朝,落并蒂兮泥污。吁其惨也!俞怀仁势利为怀,薰莸莫辨;王舒义何尝为义,倚势谋妻。东床坦腹,却嫌措大之穷夫;浪子登徒,反作眼中之快婿。
  有目无珠,就砖舍玉。岂知后园明月,早开夜合之花;深闼珠玮,稳锁鸳鸯之梦。殆至玉人已杳,彩车未迎,空奁存旧日之香,尘镜渺孤莺之影。徒唉奈何,孽原自造。逐臭夫枉为人父,逼女乖仪;多情人不愧贞儿,矢志靡贰。倚势凌人,赐尔苦辛半载;欺贫奉富,反赔血本四千。花烛双迎,仍是意中之表妹;碧衣进谒,还看昔日之老奴。
  是判。

  
所引是清康熙进士、江南嘉定知县陆陇其断案的一份判词。案由简明,文士何静言与才女俞针姑自由恋爱,但俞父俞怀仁嫌贫爱富,硬是要将女儿嫁于纨绔子弟王舒义。针姑无奈,遂与何静言私奔。事发之后,闹到官府衙门。法官陆陇其仔细了解案情后,挥笔写下了这篇判词。寥寥数百字,不仅成全了这双恋人,而且惩罚了俞怀仁和王舒义。判得可谓于情于理,均无不妥之处。相信任何一个当事人听了陆县令的宣判都不会反对。何俞二小有情人终成眷属,当然欣然;俞怀仁和王舒义二公虽有满心的不情愿,却又自明理亏,公堂之上二位瞠目结舌的样子,可以想见。因为凭王俞二人的才学,想必无论如何也难以指出陆县令的纰漏来。事实上陆法官的判词确实见功力,有事实、有根据,几乎无可辩驳。何静言与俞针姑,一个是“文坛健将,虎峙琼林”,一个是“赋茗佳人,凤翥谢闼”。两情相悦,私定终身,这是陆先生据以玉成二人的事实根据。俞怀仁无视既成事实,财迷心窍,“反赔血本四千”,当其过错;王舒义不顾他人幸福,仗势凌人,“赐尔苦辛半载”,是为惩罚。几百字之间,便将是非恩怨在纸上处理得停停当当,而且是入情入理。应当承认,本案陆县令断得非常精彩。

  抛却案子本身,单看这份判决书,想来不会有人怀疑这是一篇佳作或曰美文。通读此判决,全篇贯用偶句,结构工整,读之可清楚地体会到节奏和韵律之美。而且通篇判词多处用典,每一处典故用得又都恰切而精当,更使其显露出浓烈的文学色彩。康熙九年进士陆陇其知县的文学造诣在此可见一斑,让人不禁心生佩服。能把判词写得如此之美,不仅以情理定分止争,而且以优美的结构形式博人愉悦和折服,使人对法律的价值多了几分思考。或许这些思考在许多人看来是旁门左道、异想天开,事实上确实有人对把法律与美学联系起来嗤之以鼻。但是平心而论,优美而亲切的法律总应是容易为人接受的。

    因为对美的追求,几乎是人的一种本能,就像人天生要喝水、要呼吸一样。那么既如此,把法律文书写得“美”一些、“雅”一些,或者至少不让人观之面目可憎,使其不但可以承载法律赋予它的使命和任务,还可以一种美的形象促进这种承载被实现,或者直接给人以美的享受,岂不是一件美事?自然科学从来都不排斥异想天开,法律是不是也应从中受到些启发?诚然,我们必须承认法的主体价值是要促进社会和谐,但是使这种价值得以真正实现,却不只是需要明确的目标和坚定的信念。换句话说,为了法的主体价值得以实现,不应避讳一些看似离经叛道的东西。而且思量法律文书的美学定位及其价值,就其本身而言也是有意义的。

      长久以来,人们幻想法律是一个完全理性化的世界,试图把它与感情隔绝。所以歌德、席勒等早年报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终于会因为不堪忍受“心灵的折磨”,而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可能是因为诗人的浪漫是与生俱来的,因而有人说真正的诗人是天生的,所以歌德席勒们必须逃离法律,才能施展他们的才华,但我们仍可以从中看出法律对理性的呼唤、对美的呼唤。席勒说: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大地。


  可以确信,法律文书的美,不可能像水墨丹青或者高山流水,而必然是一种更为抽象和更为深沉的美。历史上曾出现过的“亦法亦歌”, 仅从直观上的描述,并不能涵盖法律文书美的全面。陆陇其的判决书虽然对仗工整、用典生动,而且词语使用精准,无疑在文学价值上体现了很高的水准,但若不是蕴含其中的公正和人文关怀,它的美也就只能止于文学意义上了。换句话说,此时陆陇其的判决书决不是一份真正美的法律文书。

  用审美的观点去衡量法律文书,把法律文书作为美学考察的对象,由法或者说法律作为一个特殊的范畴的独特性区别和决定。法的意义和价值,必然应该成为评价法律文书的美学价值的重要依据和尺度。其实用美学观点去评价其它艺术素材的价值时也是一理。一幅油画,如果仅仅是色彩绚烂,不一定就是美的,相反它的真正的更大的美学意义可能并不在于它的颜色,而在于一些深藏在颜色底下更为深沉的东西。

   法律文书的使命远不仅仅是要让人体会形式的美,更为重要的是要让人体会内容上的各得其所的正义之美。所以,柏拉图会把法律和社会组织的美视为较高层次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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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9: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写的不错。法律文书撰写与一国文化背景有关。“法理、情真、意切”并非一日之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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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0: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陆陇其判词不可效法,此乃文人卖弄学问,贩夫走卒、引车卖浆之徒有几人能懂?
倒是目下法律文书于情理绝少阐发,使人读之不能餍心,故不可多览,故教育作用亦稀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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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1: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文书,既然是文,肯定应该要有文气,不能说法律文书就没有艺术性,但毕竟是法律文书,应满足法律之限定语:用词应精准,依据应充分,事实应清楚,逻辑应清晰,否则就是小说或故事了,在文章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还是应首先提倡其法律性,因为大部分法律从业者,毕竟不是“文人”,不能过高要求。在此基本要求之上,提倡有情、有理,富有思想和艺术性,属于好上加好,当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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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09: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应该加分。

自己看法,法律文书的艺术性,主要体现在表达的严密准确和法理逻辑的缜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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