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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基层环保薄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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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8: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层环保薄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 一线环保执法现状透析

9月18日,从“2009环境保护基层论坛”上传出信息,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发来贺信中不无担忧地表示,基层环保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而首次成为论坛主角的基层环保局局长则告诉人们一个真实的基层环保执法现状。
  这次论坛是由环境保护部直属的《环境保护》杂志和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联合发起的。
  针对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孙佑海建议,要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约束。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则认为,基层环保机构应推行垂直管理。
副部长潘岳
基层环保管理体制需完善
  此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对于基层环保执法现状给予了高度关注。
  潘岳首先提请人们关注一个大背景,这就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提出要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他说,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为环保事业的大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环保工作带来的压力和挑战仍然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源环境严重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潘岳认为,我国环保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
  对于基层环保执法,潘岳的看法是,基层是环保事业的根基所在。基层环保工作做得如何,事关环保事业全局的成败。
  他认为,近年来,基层环境监测、监察、辐射监管工作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统一监督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同时他提醒人们必须看到,基层环保管理机制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基层环保部门面临着很多实际困难和亟待破解的难题。“基层环保局长们普遍感觉工作压力大、风险大、难度大”,潘岳认为,基层环保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环保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潘岳表示,基层环保部门处于环保“战场”的最前沿,是环保事业的根基和命脉。他认为,基层环保应着力在调查研究、参与决策、依法行政、解决问题、善抓落实上努力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潘岳认为,基层环保部门只有把自身工作的小环境自觉地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之中,有效地将环境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才能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社会公众的支持。“环保才有自己的地位。”
基层局长
仕途“滑铁卢”背后是重压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连续发生的湖南浏阳镉污染、陕西凤翔血铅超标等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令身处基层的环保局长们的仕途屡屡遭受“滑铁卢”。以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为例,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被立案侦查。
  仕途上的“滑铁卢”将基层环保局长这一职位推向风险的顶端。是什么原因导致基层环保局长乌纱帽屡屡被摘?对此,基层环保局长们态度不一,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局长们的看法更是相差甚远。
  陆伯新是江苏省南通市的环保局长,老陆在南通市当环保局长已经两年零九个月了。18日,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表现出的自信令记者吃惊。
  他告诉记者,在南通,他的感觉是基层环保执法并不难,也不存在地方党委、政府干预环保执法的问题。陆伯新说,在他当环保局长的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里,处理了100多起违法案件,但是,没有一个领导出来跟他“打招呼”。
  身处发达地区的陆伯新认为,环保局长的风险是自己带来的。他跟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某个项目,地方党政领导发话后,环保部门理解简单化,将该走的程序能简则简,能快则快。”老陆说,这样做的结果是出了污染事故,基层环保局长往往成为“替罪羊”。
  一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环保局长则表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鲁立中认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在地方政府的重压之下,环保部门只能妥协。
  他表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环保部门要处罚一些重大违法行为必须要经过地方有关领导同意,就是日常到企业履行正常的环境检查义务也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更何况,在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环保部门还担负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任务。”
  鲁立中说,在这种情形下,“猫和老鼠就成了睡在一个窝里的兄弟。”环保执法流于形式。部分地方领导对环保部门动辄给予压力,基层环保仍然是“说时重要,做时次要,矛盾时不重要”。
法律专家
须明确地方党政环保责任
  基层环保执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特别是基层环保局长所面临的艰难处境,引起了环境法学家以及环境专家的思考。曾参与大多数环境法律起草的著名环境法专家孙佑海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必须明确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党委的环境责任。
  他认为,对于地方政府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有明显的环境不作为等情形,法律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当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目前情形下,孙佑海告诉记者,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更加注重加强节能环保”和强化“问责制”的要求,仅明确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仍不够,还应该明确地方党委也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党委如果出现了需要追究地方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形,经查实属于地方党委领导成员的责任的,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孙佑海说,与此同时,各级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也应当把环境指标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绩之一纳入考核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则表示,在区域、地方一级,垂直管理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模式。
  事实上,环保推行垂直管理已不是新提法。马中说,之所以老话重提,是因为基层环保管理体制仍存在着创新不足的短板。他认为,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运行中,国家级以下的环境管理部门在环保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央政府一级的环保部门进行改革的同时,各地方和基层环保部门在立法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以及运行机制等体制问题上却创新不足。马中说,这一点在纵向垂直管理和基层环保执法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马中提出,在区域、地方一级应推行垂直管理。
  据马中介绍,我国大部分市区的城市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环保垂直管理的尝试,为解决基层环保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他也认为,目前,垂直管理的模式依然是依靠行政级别来强力推行,在立法、执法以及各项体制问题上都还存在问题。马中说,在这方面,地方和基层仍有很大的制度创新空间,地方和基层应勇于去创新,以突破基层环保执法的短板。
  法制网北京9月20日讯

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9/21/content_1156645.htm
环境保护任重道远,基层执法困难重重,体制创新迫在眉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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