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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山东自杀人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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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0: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0日是世界预防自杀日,而据调查显示,每当秒针轻轻滑动30下,就有一个人选择离开这个世界。自杀已经成为我国15岁到34岁的青壮年人群的首位死因。每年我国有225万人自杀,其中25万人自杀死亡。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走上了不归路?记者近日调查走访多家单位和个人,为读者展示出山东自杀人群背后的现实。


不只是15到34岁的年轻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样是自杀高危人群

  “我走了,不要来找我。”2008年8月28日凌晨,家住枣庄台儿庄区的老王看到了正在读大二的儿子“消失”前留下的这样一张字条,短短八个字让一家人顿时慌了神。老王清晰的记着,8月27日傍晚,儿子从家中外出,直到当晚11点也没回家,手机也拨不通。“不会出事吧。”霎时,一股莫名的不安涌上了老王的心头。


  一语成谶。29日上午8点,老王接到了村支书的电话——小王跳湖自杀了。“儿子的‘告别纸条’,原来是遗书。”老王悲痛地说。然而,让人费解的是,老王一家人想破了头也不知道儿子为何要自杀,“因为平时一点迹象都没有”。


  无奈之下,一家人只好把责任推到了学校,认为学校负有连带责任。一家人认为儿子在上一学期期末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是导致他选择自杀的重要原因。这个说法在学校看来实在牵强,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学校还是准备给小王的家长一定的补助。


  “这绝不是个例。”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资深医师刘兰芬告诉记者,自杀已经成为我国15岁到34岁的青壮年人群的首位死因,这也是自杀率最高的一个年龄段。而在这个年龄段中,尤以在校大学生的自杀现象最为严重。2007年,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他们对1270名精神科门诊患者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有自杀观念的患者占17.2%,而自杀未遂的女性人数是男性的2.5倍。在有自杀倾向的人中,三成为大学生,其中大一和大四学生最多。


  “每年新生入学,我都会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差不多每年都有四五十名新生承认有自杀倾向。而让这些学生产生自杀念头的事件多是家庭或学校里发生的创伤性事件,而这些事通常是很小的事情。”刘兰芬的这一调查结果在山东大学医学伦理学研究所王云岭老师那里得到了更加详细的确证:“以山东某大学为例,保守的说,每年至少有一名学生自杀身亡。而有自杀倾向的人数则很大”。同时,根据他的研究表明,大学生的自杀率明显高于未读大学的其他同龄人,而且学历越高,自杀率就越高。


   其实,不只是大学生,在这个恐怖的“自杀高发”年龄段中,白领、公务员等人群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自杀现象。


  “我接手过一个典型案例。”刘兰芬告诉记者,济南一位30出头就晋升为副处级的女士因为不堪工作压力,长期陷入焦虑状态中,最终患上了抑郁症。“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她老是感觉自己一无是处。不愿意见人,非常自责和敏感,比如孩子胃疼,她也认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久而久之形成了强烈的自杀倾向。悲剧最终发生了,就在她初次到中心就诊回家之后,她先是杀死了还在上小学的孩子,随后自杀了”。


  “我们调查发现,精神疾病占自杀总死因的百分之二十多,其中抑郁症自杀占全部精神疾病自杀的50%-70%。”刘兰芬说,上述案例中表现出来的自杀扩大化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而更让记者惊讶的是,自杀还有遗传性。“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了不少家庭祖辈几代人都有自杀行为。这与遗传基因有关,无法根治,只能预防。”


  不只是15到34岁的年轻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样是自杀高危人群。“老年人由于机能退化、丧偶、退休,加上子女不在身边造成的‘空巢综合征’等原因也会表现出强烈的自杀倾向,自杀率仅次于年轻人。”


  刘兰芬同时告诉记者,除了自杀的年龄段存在差异,城乡和性别等同样差异明显。“研究表明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三倍,这主要集中在农村妇女身上,家庭、婚恋纠纷是引起自杀的主要诱因。由于获得药物途径方便,多为冲动型自杀,大约62%的人是服用农药或鼠药死亡的。而在城市?人际关系矛盾显得更为重要。总体而言,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而家庭纠纷则是导致自杀的最主要原因,它和精神疾病约占自杀总死因构成的70%”。


  据刘兰芬介绍,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截至2004年,在高于15岁的人群中,我省年平均自杀死亡率为22.32/100000,农村自杀率更高,为25/100000。


  
自杀干预热线的尴尬:真想自杀的人会拨打热线?一旦干预不成功,自杀者的家人“反咬”一口怎么办?

  1991年,媒体刊发对“广州培爱防治自杀中心”采访时,这家成立于1988年,当时国内唯一的自杀预防机构负责人陈云清表示,他决心把此项善事做到底。


  令所有人意外的是,九年后的1997年9月7日,陈云清在家中悬梁自尽。这个曾经帮助许多人走过脆弱的指路人,最终却没有走出自己的脆弱。


  而直到8年后,也就是2005年,山东第一条自杀干预热线才在青岛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开通。


  “2007年年初的一天,我们接到一位女孩欲跳楼自杀的紧急处置通知,迅即赶到现场。”该中心的负责人王立钢主任给记者讲述了一次成功的自杀危机干预:在现场,我们发现,一位二十多岁的打工女双腿朝外坐在18层高楼顶外侧防护墙上,情绪失控,情况危急。


  随后,我们的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用娴熟的技巧劝说这位女孩放弃轻生,最终我们慢慢地靠近了她,抓住了她的手,把她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


  这个案例听上去很完美。“其实,中心面临的问题很多。”王主任对记者说,平时很少有人拨打自杀干预热线,基本上一天也就接一个电话。四年来,中心专家也仅出动了四次。“我们多是第二天看报,才知道发生了自杀事件。”


  “真想自杀的人会拨打热线?真出现情况,其家人也多是拨打110或是120,几乎没有人想到找我们。”王主任同时无奈地表示,他们现在面临着很多困难,首先是能够实施自杀干预的专家太少,只有30多人。“这方面的专家是需要专门培训学习的,水平能力要求很高,不是一般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医生能够胜任的。”再就是由于实战演练机会太少,虽然很多医生理论学的很好,但实际操作就不行了。


  北京自杀干预热线的一个事例能说明自杀干预热线的尴尬与无奈:一位北京女士拨打18次北京自杀干预热线,第17次才接通,告诉工作人员打算自杀,工作人员在联系其丈夫的过程中,该女士打来第18次电话,但占线没有接通,这位女士随后自杀。


  “没有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和要求,我们是不会去现场的。”王主任说,这个中心主要是面向公共重大卫生事件设立的,个人需求更多的是通过电话干预处理,“这里面牵扯的问题很多,首先就是安全问题,我们要保证专家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所以需要公安的配合和保护。再就是自杀干预缺乏政策保护,毕竟自杀干预不能保证一定会成功,一旦干预不成功,自杀者的家人‘反咬’我们一口怎么办?所以综合考虑后,我们规定没有相关部门配合,不能派专家去现场干预。”


  王立钢表示,他们中心是公益性的,所有服务都是免费的,但经费很少,财政支持又不够,所以运营很困难。作为全省第一家也是惟一一家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它面临的问题和尴尬只是一个缩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我省下发了《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体系指导意见(2008-2015)》,《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并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到2010年,市级以上地区和80%的县(市、区)建立精神卫生服务网络,2015年所有的县?市、区?建立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这个目标看起来还非常遥远,“我省还没有建立省级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省精神卫生中心的党办赵主任表示,在济南,精神病患者或有自杀倾向的病人只有到中心接受治疗,没有其他任何机构可以选择。“大学里虽然有心理咨询室,但从业人员大多不专业,水平良莠不齐,也没有用药权,所以遇到有自杀倾向的学生根本无法处理。”王云岭同样忧虑地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临沂市在今年7月份成立了心理卫生协会。这是我省继青岛、淄博、菏泽之后成立的第四个市级心理卫生协会。其作用主要是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心理疏导途径;借助讲座、宣传、咨询等各种方法,进行心理卫生普及教育。然而,就是这样的协会组织在济南仍然不见踪影。



自杀成为我国法律的空白点

   其实,关于自杀的谜题还很多。“自杀是对个体生存意义的否定和对个体所在社会的否定”。法国哲学家加缪说,自杀是惟一真正的哲学问题。惟一严肃的问题是“自杀问题”。而医学伦理学的出现则对自杀有了更多维的思考和解读。


  “从医学伦理学角度很难界定自杀行为是否道德。”王云岭认为,自杀可简单地分为利他性自杀和利己性自杀。像屈原、陈天华这些历史人物的自杀是利他性的,是值得肯定的。而现实中大多数人的自杀毫无利他性,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由此延伸的一个问题是,医生是否应该救治自杀病人?很多人认为,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自杀是“天赋人权”。


  “这的确是一个伦理难题,首先医生治病救人无可厚非,所以谴责医生是荒谬的。我认为责任应该由整个社会承担。”王云岭同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这也就迫使一个中国人没有权利选择自杀。因为每个中国人都有复杂的家族血缘纽带,这与西方国家强调“个体本位”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从文化角度分析,中国人自杀更应该受到谴责。


  在法律界,自杀也是一个热门话题。“自杀成为我国法律的空白点,即不赞成也不禁止。”很多专家指出,由于我国没有“精神卫生法”,卫生法又涵盖不了这一精神疾病的病理学科,这就使精神卫生法律出现盲区。对精神疾病的监管和保障无法可依,对自杀心理危机干预更是无章可循。综合性医院、私人医院及各类门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与专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争夺病员,导致在医疗上医责不明,卫生管理部门又执法软弱,协调无力。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精神卫生的法律,从根本上遏制精神疾病引起的自杀势态。


  “自杀是一个世界难题。现实的问题是,面对我国居高不下的自杀率,加强自杀预防才是当务之急。”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医师?山东大学副教授张敬悬告诉记者,我国的自杀救助机构非常少,对自杀的干预很不到位。“当前,建立一支干预自杀的‘快速反应队伍’十分必要。在国外,警方、消防队、急救中心、精神病院、社区组织等组成了一个干预自杀的网络。一旦遇到自杀事件,将采取统一的行动,最大限度挽救生命”。

http://www.qlweekly.com/Planning/Topic/200909/101196.html

评论:自杀是一种生活的选择,无关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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