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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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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5: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已经走过了近十个春秋。10年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蕴含了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处理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就行政复议制度谈谈个人感想,不正确这处望批评指正。
   10年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政复议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行政复议定位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普遍建立了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日常重要工作,并积极开展行政复议综合试点工作和行政复议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推上了新的台阶。
   ——行政复议制度得到大力宣传。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运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宣传范围由城市向农村扩展,宣传对象由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扩展。行政复议制度方便灵活、程序简捷、不收费用等特点,以及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越来越多地为广大群众所知晓。
   ——行政复议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普遍建立了行政复议告知制度、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制度、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个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等多项制度。
   ——行政复议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据统计,行政复议法施行10年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化解大量行政争议,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行政争议越来越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既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赖程度不断增强。
  ——行政复议能力得到逐步提高。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人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积极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将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供物质保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行政复议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对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手段依法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仍游离于行政复议之外;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重视不够,行政复议机构编制不到位、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够高的问题突出。另外,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监督功能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总结10年来的工作,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准确判断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不断深化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一)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服务于大局。实践证明,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必须把行政复议职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结合起来,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行政复议是政府主导的、既讲求效率又注重公正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体现了效率和公正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和人民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应当而且能够在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背景下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勇于直面矛盾、破解难题,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期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行政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他们既要求弄清法律界限,又要求解决现实利益;既希望解决当前利益,又希望解决长远利益;既要求解决实体利益,又要求参与解决过程。为此,行政复议作为诉求表达机制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请求权,取信于民;行政复议作为矛盾处理机制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程序运作公开透明;行政复议作为权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促进和改善民生落到实处。无论是办理具体案件,还是谋划行政复议的发展,都必须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去开展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把有效化解矛盾作为重点。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静态稳定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解决的动态稳定的社会。以有效化解矛盾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把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放在首位,把是否有效化解矛盾,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努力将行政争议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是我国现阶段行政争议的特点和政府适应依法定纷止争新形势的任务所决定的。只有将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才能使行政复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结案方式。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成为能够公正、有效、便捷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
   (五)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把能力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持续不断地推动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更为迫切,工作也十分艰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证明,什么地方重视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什么地方的行政复议工作就开展得有声有色。只有把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关注基层,夯实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才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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