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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也谈消防执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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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0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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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lawman2009于2009-09-07 09:56发表的 也谈消防执法管理 :
重视罚款,轻视改正。有些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重视罚款,而不注重采取补救措施,以杜绝存在隐患。.......
确实,这种情形在行政执法中普通存在。甚至,被行政机关作为牟取利益的手段。对于相对人,能够不改正,罚点钱,也很乐意。对于行政机关,更何乐不为?不用责令改正,天天有得罚,取之不尽。
所以,在消防执法中,行政机关发现隐患而不责令改正,如果出现消防事故的,应当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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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gocu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8 14: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fufa3310于2009-09-08 10:15发表的 :

确实,这种情形在行政执法中普通存在。甚至,被行政机关作为牟取利益的手段。对于相对人,能够不改正,罚点钱,也很乐意。对于行政机关,更何乐不为?不用责令改正,天天有得罚,取之不尽。
所以,在消防执法中,行政机关发现隐患而不责令改正,如果出现消防事故的,应当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很有必要。

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从消防法的规定来看,罚款只是其中一个附加处罚而已。主款仍是责令改正,消除隐患。罚款是为保证改正效果而设置的惩戒措施。从消防法的执法程序上来说,罚款并没有导致该案件的程序结束,而消除隐患才能带来一个案件程序的结束。

在现实中,如果某个场所消防执法只是罚款,而没有消除火灾隐患,这是不可能的,会导致执法程序的不完整而无法结案。其带来的后果是,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有关执法人员将会丢失工作,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严重的后果不是执法人员所能承受的。因此,上面的讲法是绝对不成立的。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对某些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市政领导的亲属或市政领导打招呼等造成不能严格执法的情形)而存在火灾隐患不能处理的场所,消防部门宁可装作看不见也不会去处理。否则,只要消防部门给出相关合格的证明文件,就会给其带来相应的责任和无法承担的后果。

新消防法之所以规定罚款的条款,是因为老消防法对消防执法的限制太多,不能快速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后而是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不合格时才能进行处罚,而且罚款力度太小,因此对一些商家的震摄力太小,从而导致了一些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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