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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法官与社区:“亲密接触”还是“保持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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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21: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下司法正处转型时期,法官大变脸!旧文一篇,欢迎批评指正!


  中国法官十杰事迹报道中有两位特殊的乡村法官,一是“草帽法官”罗绍铭, 另一是“法官母舅”刘晓金。 这两个饱含深情的称呼,生动传神地描述了法官与群众的亲密关系,法官与社区“亲密接触”,“鱼水深情”,是党的国家所要求的,也为法官们所追求。
1.为什么“亲密接触”?
为什么中国法官要追求与社区“亲密接触”,“鱼水情深”?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原因:
(1)司法上的“群众路线”。
早在1944年,习仲勋就提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与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要一心一意地老老实实地把屁股坐在老百姓一边坐得端端的……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相配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指导下,司法工作者要求与群众“打成一片”。现今,为贯彻“三个代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也高扬“司法为民”的大旗,走进“人民群众”。
法院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党和国家及各级法院所倡导,与群众关系如何也是评价法官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如对2005年杰出法官李昆仑有这样评价:
她每到一处工作,都能与当地干部群众打成一片;她每调换一次岗位,当地干部群众都依依不舍,争相挽留;多年以前的当事人还时常向她咨询问题,许多群众打官司时都慕名要求李昆仑承办。
法院为了和社区“打成一片”,做了许多的工作,各级法院的“法官进社区”活动就是一例。法官进入社区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法律教育、提供法律帮助,为社区的和谐及经济发展服务。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与社区建立紧密的关系也是法院的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需要。
(2)纠纷解决的需要
罗绍铭说:“戴草帽最重要的是与老百姓的距离拉近了,这样才能了解更多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老百姓办更多的事情。” 可见 “拉近距离”是“了解真实情况”的途径,最终目的在于“多办事情”。因为:第一,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很多情况下,法官想方设法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甚至“拉家常、做家务”,目的就在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促成纠纷的解决。同时法官与社区群众的良好关系也使法官更有权威,做出的判决也会让当事人“服气”。第二,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除了依据法律之外,情理与习惯也发挥着相当的作用,因此法官要很好地解决纠纷就有必要熟悉社区情况。第三,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最为关注的是纠纷的解决, 而基层法官每天面对的是大量的“发生在熟人之间,无法或者很难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缺少律师对诉讼争议的整理和格式化,缺少可靠的公文化的材料,当事人很不熟悉现化法律的要求。” 在这些情况下往往需要法官进行深入调查,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对社区情况的熟悉将为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
(3)法官任用的本地化
法官与社区的紧密关系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官任用本地化,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中本地人居多;二是法官长期任职于同一或同一地区法院,即使是外地人也本地化了。贺卫方教授调查发现:中国的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在自己家乡所在地任职(以及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甚至担任院长、副院长这样的关键职务。并且本地法官的数量与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本地人的比例越高。 由于法官为本土之人或在一地长期任职,通过血缘,婚姻、邻居、同事、同学等途径,法官与社区之间建立了多种多层次的联系,形成稠密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网络在个人的生活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一个人的许多决定和选择,都受这个网络的影响, 法官的司法行为受其影响的可能性极大,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人情超级大国”。
2.为什么“保持距离”?
为什么法官与社区要保持距离?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第二,防止人情困扰司法的现实要求;第三,杜绝司法腐败的需要。
(1)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根本目标,法律适用不是法律和事实之间主动、简单、自然或直接的结合,而以法官为中介,法官是实现正义的“人为”因素。法官有特殊的使命,同时又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员,与他人的联系很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正如波斯纳所言:“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着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的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
英国古代自然公正原则认为,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规则:其一是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若法官与社区关系亲密、接触频繁,特别在我国这样的人情超级大国,容易深陷人情网、关系网。而“关系,使司法人员从诉讼一开始就在天平的一边加上了感情的法码,从而自觉不自觉从有利于一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即使较为公正的法官,难免因这些关系所累积的印象而影响判断,造成偏听偏信。” 因此法官与社区应保持适度的距离,设置隔离带。法官在社会交往中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应耐得住寂寞,低调处世,慎交朋友,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合理怀疑。
(2)防止人情困扰司法的现实要求
司法实践中,中国法官受人情、关系的困扰之普遍令人惊叹。“中国法官十杰事迹”报道就是例证。
十几年间,费云龙从未办过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不管是多年老邻居的面子,还是老百姓对感恩的表达,不管是当事人的威胁恐吓,还是面对老友的求情,他都严词拒绝,从容应对,他拒钱拒物无法计算。
很大程度上,现代中国仍是讲究人情面子的、关系取向的社会。关系对于中国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个人的社会关系是决定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关系、人情之于中国人如此重要,若不讲人情,很大程度上要遭遇亲朋好友的不理解,甚至招致非议,重者朋友反目、家庭成员关系破裂。如2003年十杰法官吴苹的报道写道:“像这样因不给亲友面子的事不知碰到过多次,她因此也受到了不少亲友的冷眼和误解。” 中国社会的特质和中国人的处世方式让中国法官背负沉重的人情负担,办案时常要与人情、关系作斗争。
(3)杜绝司法腐败的需要
虽然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禁止和限制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规定,但法官与当事人接触并非难事。由于法官与社区的亲密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易接触为人情、关系介入司法提供了便利。
另外,律师与法官的易接触也为法官腐败提供了极大便利。据负责调查武汉法官腐败案的司法机关宣布:武汉的一些律师行贿成风,仅该案涉及到的行贿律师就高达44人。安徽阜阳中院的一位老法官认为,比“有理无钱莫进来”更严重的是:一些无良法官已和“讼棍”律师、“讼托”联手织就了一张“黑网”,使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更具市场化” 。
律师行贿法官、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的现象,恰好证明法官与社区保持适度的距离,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建立“隔离带”的必要性。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用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行为,防止法官与律师“亲密接触”。
3.实践中的“两难”
法官与社区应当保持怎样的距离?处理法官与社区的关系,一般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官与社区之间应有一定距离,二是防止法官职业封闭。法官与社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界因素干扰司法,但法官职业封闭却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进步,将导致社会与法律的脱节,司法远离民众。因为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必须反映特定社会大多数人的一般道德和价值取向,法律需要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地得来自社会的补充和更新信息,从面使法律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和一般民众的意识。 而我国的现实情况,问题更多在于法官与社区过于亲密与“交流”过多。其表现在于民情影响司法、民愤左右司法、人情困扰司法的情况经常出现。
因此,理论与实践都在以下两方面努力:
一是建立一定的制度使中国法官与社区保持距离,防止人情干扰司法。如针对法官在本地任职或在同一地区长期任职,容易在任职地形成了强大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为影响着司法判决提供了可能性,有学者提出了法官任职的本籍回避制度。为了防止人情干扰司法,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长期任职一地的法官因同地方的某些个人或利益团体(包括律师群体)联系太多、关系太密而造成司法不公甚至腐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第35 条提出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为了在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置隔离带,前些年很多法院建立了一些制度。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处,实行立审分离,诸如此类的措施对于防止人情干扰司法,让法官与社区保持一定距离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推选任职本籍回避制度目前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涉及法官本人、家庭及国家的人事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另外,如苏力教授所言:“交流和轮岗解决这类问题,肯定会有些收益,但是效果会很有限。”因为“(现在)交通太便利,一个电话哪怕是隔个上千里路也就可以马上搞定了。” 事实上,时至今日,该制度仍束之高阁。
二是建立有效的司法与民众交流机制。对此有学者提出:“一是保持贴近民众的审判风格,柔软地执行法律。二是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司法的机制。” 但这两点也非常原则、操作性差。陪审制度解决的是民众参与司法的问题,我国的陪审制度虽经完善,但作用仍极其有限。民众参与司法的机制和法官与社区的合作机制的建立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学界的探讨与实务部门的努力很有意义,但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保持距离与有效交流是实践中面临的“两难”。
注:发表于徐昕主编:《司法》第二辑,2007年8月,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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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过于亲密,对法律权威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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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10: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许章润教授说要保持司法的一种间离状态。这可能和楼主的论题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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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4: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否需要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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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23: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人不是法官,革命时期的政工干部更能胜任这样的工作,果真这样,不需要法院,法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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