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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刍议“社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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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7: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5月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社会法庭”试点工作。8月21日,法制日报第8版以整版发表了《“社会法庭”七人谈》》文章,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的7位法学界学者的发言,这7位学者对河南法院推行的“社会法庭”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后,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进行了畅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肖建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认为:“社会法庭”具有创新价值,思路难能可贵,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之需;郑州大学教授田土城、副教授靳建丽、副教授张嘉军认为:民间力量得到充分发挥,处理纠纷有几方面优势,有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社会法庭”应与司法机制有机衔接。这几位教授对“社会法庭”均给予很高的评价.

   “社会法庭”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下,根据当地党委、政府或群众推荐,聘请在乡村基层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依据道德风尚、乡规民约、公序良俗,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矛盾的社会组织;“社会法庭”一般设在乡(镇)一级。在社会大变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矛盾纠纷越来越多,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为越来越多人所推崇的情况下,河南高级法院勇于探索非诉讼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这种精神确实难能可贵。但是,“社会法庭”作用是不是如教授们说得那么好,笔者持不同的看法。

   一、对教授的观点提出质疑

  (一)关于“社会法庭”的创新性

   肖建华教授认为:“社会法庭”是一种创新。首先,它表明法院对民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自治的一种肯定。其次,这一实践表明,乡镇一级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稳定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建构非常重要。再次,“社会法庭”既有利于解决所在地方的各类纠纷,也有利于加强和协助法院的诉讼调解,成为法院诉讼调解的有力补充。范愉教授认为:“社会法庭”为中国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一个新的创举,丰富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诉讼和判决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应注重诉讼内和诉讼外的调解,“社会法庭”是对纠纷进行实质性的解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做到案结事了,不仅是传统文化的体现,而且是“三五”司法改革的目标。

   事实上,教授们所说的举措并不是“社会法庭”所创,也不是开展“社会法庭”后才得到人民法院的肯定。在民主革命时期,我国就有诉讼外调解纠纷的实践;建国后,宪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对对人民调解都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2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改革开放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人民调解等诉讼外化解纠纷机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9月11日,司法部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之一,一直以来,都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目前,人民调解法的前期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二)关于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化解矛盾纠纷。郑州大学教授田土城、副教授靳建丽、副教授张嘉军三人认为: “社会法庭”可以充 发挥民间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社会法官”主要来源于当地德高望重热心处理乡邻纠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社会法官”生活在当事人中间,可以利用熟悉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以及在当地威望高的优势,可以化解改革发展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新型纠纷,有效拓展调处范围。调解灵活,环境宽松。

   事实上,四教授上面所说的情形,已全部被人民调解所包含。我们仔细研究人民调解和“社会法庭”,就不难发现,“社会法官”绝大多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社会法庭”的职能作用与人民调解没有什么区别。所不同的是,人民调解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组织、人员、制度、经费等方面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是我国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而“社会法庭”是一个省级法院试验用的临时性组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组织扣保障,没有财政的支持,其地位、作用、前途和命运还是未知的试验品。

   (三)关于“社会法庭”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效用性。西北政法大学赵旭东说,“社会法庭”模式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效用性是前所未有的,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事实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从根本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他律方式,如诉讼、仲裁、行政决定等;一种是自律方式,如调解、和解等。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社会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之中。我国现行人民调解,继续和发扬了民间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建设与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方式便捷、经济、着眼未来,是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饮誉海内外,被誉为“东方一枝花”

    二、“社会法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监督管理缺位。“社会法庭”这个组织是“党委领导”,实际上这是一句空话。这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成员是聘请的普通群众,作为被受聘人员,没有领取工资报酬,完全是义务性的工作,想做就多做些,不想做就随时走人,做好做不好对他没有任何影响。这样的“党委领导”还不是子虚乌有?那么,谁是它的领导呢?这个“社会法庭”实际上是由法院牵头设立的,但法院也不能成为它的领导。如果法院是“社会法庭”的主管机构,那么,就丧失了法院的中立性和“社会法庭”的自治性质。事实上,这个“社会法庭”没有领导,没有人对它监督管理。范愉教授也提到这个问题,他说,如果长期没有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制度化轮换和奖惩机制,很有可能出现部分“社会法官”以法官的名义寻租,损害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政府的支持极其有限。这里的支持,最关键还是物质和金钱的支持,“社会法庭”要开展活动,必须要解决办公设备、设施、费用和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因为这个组织没有编制,不能纳入财政预算,不能从财政上永久得到支持,政府对它的支持只能是临时性的救助性的,远远无法解决资金上的要求。

   (三)人员素质难以胜任工作。“社会法庭”的人员是“乡村基层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普通群众”,这样的群众难以承担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一是他们思想行动上不一定重视这项工作,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义务劳动,做与不做,做好与不好完全靠自己的良心,不受任何约束;这种没有主管部门、没有办公设备设置和经费、没有权利和义务、没有监督管理的组织,要他做好工作是不现实。二是时间精力上受到限制。这些人参与处理矛盾纠纷是业余的,调解矛盾纠纷不能解决自己的经济生活问题,他们得去谋生,从事调解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三是素质能力低。调处矛盾纠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调处能力,但是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更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加上业务素质培训上没有保障,指导管理形同虚设,难以承担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化解的重担。

   (四) “社会法庭”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事实上,乡镇“社会法庭”的人员,可以说全部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社会法庭”的工作,也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社会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没有必要在人民调解机制下再成立“社会法庭”。


   (五)“社会法庭”对人民调解制度造成冲击,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混乱。如果一个镇内,既有“社会法庭”又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是一套人马,以不同的名义开展工作,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造成社会的混乱。如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调处矛盾纠纷,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一定要履行,否则,就得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以“社会法庭”名义开展工作,因为这是良心上的义务,工作的成效就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本应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工作,但是为了规避其法定义务或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推说是“社会法庭”的事,进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完备的法律制度。“社会法庭”虽然是一种良好愿望的尝试,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组织、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没有保障,很难生存和发展。 “社会法庭”其实是人民调解的重复设置,其职能和各种特性已全部被人民调解所包含。在人民调解制度下再实施“社会法庭” ,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对人民调解调解工作造成混乱,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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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07: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法庭”,弊远大于利,作秀而已。
  纠纷的综合调处,社会与民间力量的引导,非诉讼机制的建立,都非常有必要。但是,这未必要叫做什么“社会法庭”,这也不是“社会法庭”所首创。
  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若干规定,若能得到落实,意义非凡。但是,就是没说在设立“社会法庭”。
  因为这根本就不是“法庭”。“法庭”的设置,要依据《法院组织法》,法庭是法院内部的一个常设机构,而不是协调性质;法庭的成员,要有依法任命的法官。
  现阶段,自上而下,三申五令,加大对法院与法官的廉政管理。而社会法庭这些松散的组织与人员,若以“法庭”“法官”的名义行事,管理力度极大增加,最终损坏人民法院的形象。
  而且,“社会法庭”的名称很不妥。法庭设置是以管辖事务内容所决定的,如刑事,民事,行政。咋一看,还以为“社会法庭”是模仿德国的社会法院,处理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案件。原来,“社会”是指纠纷处理人员来自社会各界,这也能称之为“社会法庭”,呵呵。
  创新的精神是可嘉的,但并非所有的创新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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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08: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fufa3310的见解很好,一语中的。
还有很多话要说,只是感到在这说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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