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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浙江规定醉驾拘留15天 超速过半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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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5/9815244.html
2009年08月09日06:14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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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5条铁令严惩交通违法

  醉酒驾驶一律拘留15天,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后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本报杭州8月7日讯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赵军 方帆) 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为严厉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决定从今天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条常态严管措施。

  铁令之一:醉酒驾驶,一律拘留15天

  依法从严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查获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处罚后,一律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铁令之二:超速50%以上,一律吊销驾驶证

  依法从严查处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180公里以上、普通公路行驶时速135公里以上(杭州机场快速路时速150公里以上)、城市道路行驶时速105公里以上以及公路营运客车超速(普通道路超过该路段实际最高限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在媒体公开曝光,依法一律予以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铁令之三:多次拒不受罚,一律扣留机动车

  依法从严查处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机动车有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经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的,一经查获,一律予以扣留机动车,依法处罚后放行。

  铁令之四:客运违法突出,一律曝光整顿

  建立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的定期巡检制度: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辖区客运企业所属营运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并上门督促其及时处理。落实重点安全监管运输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在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客运企业,并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整顿。

  铁令之五:违法严重,一律上黑名单

  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黑名单:有超速行驶50%以上、5次(含)以上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公路营运客车超员20%以上、酒后驾驶、闯红灯、假牌套牌、非法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将机动车及驾驶人列入“重点监控车辆(驾驶人)”数据库进行重点监管。

  对严重交通违法“零容忍”

  我省召开严管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

  本报杭州8月7日讯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赵军 方帆) 今天上午,我省召开严管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定要始终坚持“零容忍”,坚持常态性依法严管与文明执法相结合,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王辉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省因酒后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共死亡120人,受伤370人,其中全省36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中,有7起是酒后驾驶引发的。为进一步加大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持续开展针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蓝盾”系列行动,保持路面严管严控态势。

  会议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交通事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对普遍性的交通隐患进行根本性治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严管,加大处罚力度,该治安拘留的一律实施治安拘留,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要天天查、夜夜查、处处查,一定要查到驾驶人“谈酒色变”。对公务用车等特殊车辆的严重违法行为,今后除从严查处外,还要抄告当地党委政府办公室、纪检等相关部门。同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文明执法、强化宣传、细化服务,坚持严格管理和文明执法两手抓,为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

  正式批捕“8·4”事故肇事者

  本报杭州8月7日讯 (记者 李月红) 今天下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8·4”交通事故肇事者魏志刚。

  8月6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杭州市公安局对“8·4”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魏志刚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立即组织人员依法认真地审查了公安机关收集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视频资料、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质量鉴定报告等各种证据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魏志刚,听取他的供述和辩解。

  经审查认为,魏志刚在8月4日21时26分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对横过道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线的行人马芳芳,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魏志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天下午依法对魏志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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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诚可贵,
违规费不高,
可怜行路人,
总给飞车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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