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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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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1: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终于终结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可是,人事经理拿来的合同却是一年的,还有,之前谈好的转正后加工资1000元变成的加500元,理由是公司目前运行不佳!而且加班是没加班费的,可是却常要求加班!而且,还附带一个保密合同,没有经济补偿,却要求我三年内不能从事同一行业,否则,被发现要赔偿20万!天哪,太郁闷了,不干了,明天就辞职!!
有人说日本人很抠,台湾人非常抠,在我看来,国内的一些小型私营企业最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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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1: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不讲信用,还是马上远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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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1: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不讲了
就说说这个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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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4 22: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O!
含笑饮砒霜: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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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砒霜可能指的是“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
七、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 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其他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 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 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 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 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 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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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12: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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