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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成都一车祸肇事者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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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9: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成都日报》《华西都市报》报道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这件事从根本上来说,不是一个量刑重与轻的问题,首先是一个公民法律意识需要加强的问题,以此看他无视法律的威严,造成四死一伤的严重社会恶果,其只有一死才能,才能让被他夺取生命的人瞑目。然而,恶果已经造成,所应追究的是他当初的动机是否具有故意致人死亡的恶意,从相关报道看,是因为醉酒导致神智不清而酿成的这一系列的后果,不具备故意谋害的性质,鉴于此刀下留人也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方式,可改判无期或有期徒刑30年。这样也可以达到警示广大驾驶人员重视他人生命的目的,起到加强对驾驶人员社会责任感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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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9: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只判三年, 没钱就不要乱开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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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0: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要上诉,同样是肇事,怎么就危害公共安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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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0: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从案件本身来说,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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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0: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1994于2009-07-24 10:06发表的 :
坚决要上述,同样是肇事,怎么就危害公共安全了呢


1、醉酒驾驶
2、没有驾照
3、超速行驶(注:我原来写的“车速达到134公里”资料来源不正式,这里修改)
4、驾车逃逸,又造成更严重的撞车事故。
5、撞死4人,重伤一人,且造成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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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车速算的好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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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 该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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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hstong于2009-07-24 10:58发表的 :



1、醉酒驾驶
2、没有驾照
3、超速行驶.......
那杭州那个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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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hstong于2009-07-24 10:58发表的 :



1、醉酒驾驶
2、没有驾照
.......


5、事发后没有打一些电话并拿些钱出来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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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6、没有在政府机关及附属部门任重要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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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哪位老师来开个讲座吧,明确界定下交通肇事罪与以交通肇事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呀~~ 有钱没钱,打不打电话最多只能算微调,直接的规定或解释则是不动的。

无端的猜疑和不适当的谴责,只会把关键矛盾隐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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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2: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趋势:有车杀人不偿命;有钱杀人也不偿命;有权杀人也不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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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2: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ohu.com/20090724/n265445061.shtml
搜狐这样半官方网站也承认中国处在乱世,须用重典。再看看投票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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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2: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星小目于2009-07-24 11:59发表的 :
请哪位老师来开个讲座吧,明确界定下交通肇事罪与以交通肇事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呀~~ 有钱没钱,打不打电话最多只能算微调,直接的规定或解释则是不动的。

无端的猜疑和不适当的谴责,只会把关键矛盾隐藏起来~~

不必太认真了,我们这只能算是市井杂谈~

现实的真实在于,不能照搬书本的条条框框~

一领导说,喜欢翻手册、套定义,是你们读书人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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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2: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列举上述几条的目的是要表名该案中肇事者的责任及造成后果都非常重

就杭州案,我个人认为判得有点轻了,不排除后后台运作的可能(注:这句刷红,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口角)

可以简单的对比一下两案


   成都案   
1、醉酒驾驶
2、没有驾照
3、超速行驶
4、驾车逃逸,又造成更严重的撞车事故。
5、撞死4人,重伤一人,且造成肢体残疾。

  杭州案
1、非酒后肇事
2、有驾照
3、超速行驶
4、未驾车逃逸
5、撞死一人


从上述情况看,两案判决不同是有一定根据的

至于大家所关注的后台运作、家里有高官、掏钱、打电话什么的,我看应该属于政府纪检工作范畴吧,单就此案看,成都中法没做错什么

难道诸位认为成都案中这位肇事者也应该判三年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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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4: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hstong的准量化对比。

我的看法是:成都这个逃逸的应该凌迟,杭州那个应该判十年+宫刑。

理由:成都这个应该体会一下死和生不如死的感觉;杭州那个应该换个环境以便知道自己不是个什么东西,同时让他体会绝后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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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4: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也来讨论讨论南京案
  
1、醉酒驾驶
2、有驾照
3、超速行驶
4、驾车逃逸,又造成更严重的撞车事故。
5、6死9伤--有个孕妇小孩都撞出来了

这个是不是应该判个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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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4: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这个张明宝,如果依成都的标准,肯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目前国内还没有采用“遵循先例”的制度,这样就很难断定南京的审判结果了

再者说,在南京这块能出“彭宇案”的神奇土地上,有啥结果都不足为奇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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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4: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醉乡常客于2009-07-24 14:29发表的 :
谢谢hstong的准量化对比。

我的看法是:成都这个逃逸的应该凌迟,杭州那个应该判十年+宫刑。

理由:成都这个应该体会一下死和生不如死的感觉;杭州那个应该换个环境以便知道自己不是个什么东西,同时让他体会绝后的感觉。


心情可以理解,但咱们怎么说也是生活在“现代法制社会”不是

这话我自己说得都没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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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4: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都看情节啊,两罪的最大不同不是在故意与过失之间嘛~~ 总不能看民愤到何种程度来决定犯人该不该死?不然默多克那样的存在,就是有免死金牌了~
其实个人觉得杭州那人更该死,闹市飙车,非半夜时段飙车,怎么看都是对生命的漠视啊,主观恶性更大。

举个例子,因为新手驾驶,肇事后异常紧张将油门当刹车踩了,撞死N多人。与不在乎别人死活,反觉得人多时快车自己很爽,很体现技术,而致人重伤。两者谁更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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