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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之中断事由探讨——公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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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7: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2号、法函(2002)3号等司法解释先后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但书条款是否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2号、法函(2002)3号等司法解释”呢?

  在最高法院报公告中搜索了一下,从2008年9月1日至今只有一则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债权主张公告(http://www.chinacourt.org/fygg/detail.php?gg_id=880204)。从成本上来说,公告应该比诉讼低的多,但为何实施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报只有一则公告(当然也可能更多当事人选择地方媒体)。但这是否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对其他债权人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分歧,甚至是较少予以承认。

  从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http://www.cfcjbj.com.cn/list.asp?Unid=7997)中也没有涉及该问题,倒是最高院民二庭前审判长吴庆宝曾撰文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下)(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 ... 343899&k_title=诉讼时效&k_content=诉讼时效&k_author=)对此发表了看法,持肯定观点,认为对其他债权人同样适用。

  不知坛中各位大侠对此问题有何高见,特别是法院实际审判中,对于其他债权人公告是否引起诉讼中断是如何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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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6: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从制度本身上讲,公告引起时效中断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如果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导致时效经过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权利的,对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如果债务人恶意逃债,可能会由此引发更大的问题。

实践中的作用到底怎么样,我没有具体考证,不好断言。在采抗辩权发生说的前提下,应该认可权利人公告对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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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6: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从法理上而言,公告引起时效中断是符合逻辑的,但关键是实际效果,出来工作了,所以有时候更想知道实践中操作实效。毕竟工作不是理论,是需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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