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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议行合一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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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7: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议行合一”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

如何科学地认识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如何把“议行合一”精神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课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实践“议行合一”精神的现实选择,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践“议行合一”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辩证理解“议行合一”的精神实质
“议行合一”的思想渊源,最早并非来自马克思。从历史上看,在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以民主共和制作为未来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应当统一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理论原则之前,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卢梭已经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学说,他并不赞成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认为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应该统一。卢梭认为“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是“政治体”,必须具有“意志”和“力量”,“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他说:“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1]十九世纪上半叶,密尔应英国资产阶级巩固统治的需要,进一步阐述“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2]马克思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研究法、德革命问题时指出,“立法权完成了法国的革命”,但“立法的职能是一种不表现为实践力量而表现为理论力量的意志”,[3]人民更看重行政权。这就是说,人民革命不仅需要立法权,而且要掌握行政权。马克思在总结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形——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进一步提出了“议行合一”原则,他认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同时监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4]列宁不仅在《国家与革命》中,从理论上肯定了马克思提出的“议行合一”原则,而且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的实践活动中,具体建成了体现“议行合一”的苏维埃政权。此后相继建立的社会主义各国政权,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在原则上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思想。
然而,纵观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虽然在理论上都坚持以“议行合一”为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上立法权和行政权却是分开的。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开始建立苏维埃政权时,曾想采取“议行合一”这种形式,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这么做。1918年宪法确定了人民主权的政权形式,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享有最高权力,同时设立了人民委员会,专门行使行政权。这说明列宁已经看到由人民代表机构统一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设想是不现实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工是必然的和必要的。在以后的几部宪法中实际采用的是议行分离的政体形式。在我国,宪法规定,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力由权力机关行使,执行法律和决定的权力由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实际生活中各自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权力机关并不直接干涉或代替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原则问题上,这种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差距,引起了学术界长久的争论。我们认为,对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议行合一”原则不能机械地理解,应该历史地、辩证地去看待。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政权形式是历史上第一次无产阶级专政实践的产物,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第一个对立物,同时也是未来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所可能实行的政权形式,所以,马克思把它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条重要经验而加以总结,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实践,并不足以证明这种政权形式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有获成功的可能。马克思对公社“议行合一”经验的总结,也并不意味着他肯定公社政权模式就是唯一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权形式,恰恰相反,在总结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经验的同时,马克思就指出,公社只是无产阶级社会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5]换言之,马克思并不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其任何发展阶段上都必须采取公社式的“议行合一”的形式。事实上,马克思也指出,“议行合一”主要是针对革命之后的“临时性的国家机构”,“尚未组织有序的国家机构”,或者说,它更多的只是适用于“暂时的革命秩序”,[6]其目的是便于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防止反动势力对革命政权的颠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议行合一”是革命阶级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他同时还指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且已经实现了“普遍的直接民主”,即人民群众不仅能够完全自由地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且能够随时撤换或者罢免他们的条件下,人民代议机关可以同时监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议行合一”时刻不能离开人民群众“普遍的直接民主”这一先决条件,否则很容易导致专制主义的复活。
由此可见,马克思对“议行合一”的阐述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而也是相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提出这些论点时,只是把它们看作相对的,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7]如果把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总结当作绝对真理在社会主义政权建设中照搬照抄,就是对马克思本意的曲解,也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遇到挫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辩证地、历史地分析“议行合一”的思想内涵,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指导原则,在与各国具体实际的结合中摸索出各具特色的具体政权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充实、完善。
那么,如何认识马克思“议行合一”的精神实质?马克思从早年开始,就对主权在民的思想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深入思考。随着不断的斗争实践,人民主权思想日益成熟,并逐步作为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未来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第一次验证了人民主权思想,因此得到马克思的高度评价,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8]“从来还没有过在选拔上进行得这样认真仔细的选举,也从来没有过这样充分地代表着选举他们的群众的代表”,“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的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9]。巴黎公社的最根本之点,正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草稿》中所说:巴黎公社“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10]。列宁在《纪念公社》一文中,也明确指出: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无产阶级的政府的性质”[11]。可以看出,马克思倡导的“议行合一”原则,其精神实质强调的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强调的是由人民选出的权力机关的神圣地位,人民群众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对国家事务拥有全权;强调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都只能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是要抓住马克思论述问题的精神实质,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实践“议行合一”精神的现实选择
尽管列宁对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受俄国经济落后,人口众多,疆域辽阔,封建残余严重,人民文化水平低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新生的苏维埃俄国不可能具备那种由苏维埃机构及其代表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前提,因此形势要求全俄苏维埃任命一个以久经锻炼和考验的,有较强的把握时局和领导能力的共产党人为核心的国家管理机构—即人民委员会—来履行行政职责。正如列宁所说,“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但它只是“在口头上是全体劳动者都参加的,而实际上远不是他们的全体都参加的”。[12]也正是由于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和执政,才捍卫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逐步建立起一个稳固的社会主义国家。
同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形式,也是在长期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步确立、巩固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选择。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探索,中国人民已经成功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历史和国情,体现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民主政治道路,或者说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这个模式就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在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无论是农民起义、封建改良运动,还是资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旧民主革命,都以失败告终,都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现实。直到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在其领导下,中国民主革命的性质和面貌才得以彻底改变。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它所追求和倡导的人类崇高理想的吸引力,它的纲领路线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的引导力,它的党员为人民牺牲的精神感召力等等,才逐步赢得人民的信赖和支持,并领导人民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建立起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从一般意义而言,民主意味着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然而,人民要成为社会主人,要真正当家作主,必须具有自觉的意识和自觉的行动。而人民的自觉意识和行动,需要自己的头脑——阶级与民族的先锋队,加以概括、表达。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多样性,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一个能够代表广大人民利益,集中反映和有效体现人民意愿的政治核心来团结、凝聚、带领人民将现代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因此,由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先进和精英分子所组成的,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忠诚、可靠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是必然的选择。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事实,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正当性。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各民族人民总体利益的政治代表,其执政党的理念以及制订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综合了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协调了各方利益与矛盾,有利于缓解、平衡和消除各种社会矛盾,有利于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的实现,有利于保持国家的统一稳定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执政是所有政党都追求的目标,共产党也不例外。但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恩主义政党,与资产阶级政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是因为,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没有任何私利。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3]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可以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最重要最根本的执政特征,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反映和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实质。
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群众的代表来行使社会管理权,而不是由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因而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是马克思所说的“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仍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 [14],它仍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15]这种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分离,容易出现权力的运行违背权力主体——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的现象,因此,要合理行使权力,完全依靠人民代表者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1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做出种种规定和制约,必须建立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也就是说,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基础。这种合法性不仅体现为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道义上的合法性,而且体现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我们党必须提出反映时代要求、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心声的科学的思想理念,必须具有不断推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正,提升综合国力等的执政能力,党的执政活动还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正当的程序才能产生合法效力,规范的政治过程才能产生公众接受的结果。因此,为了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意味着,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进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政的方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执政并不是越过国家政权机关,以党的形式直接掌握国家权力,而只能是通过对人民意志的聚合与提升,经代表机关法定程序确认为国家意志,形成国家权力和政府决策,从而来保证党的路线政策的贯彻实施。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议行合一”精神的体现。依法治国具有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的特点,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显著而深刻地改变了我国社会生活的面貌,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现实途径和可靠保障。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才能协调全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而有效地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正是吸收和借鉴了巴黎公社的教训和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的经验,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实质。因此可以说,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现阶段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可靠政治保障,是实践马克思“议行合一”精神的现实选择。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践“议行合一”精神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始终把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新世纪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党中央鲜明地提出“以人为本”的口号,并以此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彰显了共产党人崇高的价值理想,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新飞跃。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中国共产党新时期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践“议行合一”精神的具体体现。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重点解决了“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要求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纲领及活动都要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17]以人民为价值主体,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对于执掌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牢固确立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不仅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以人为本”目标的根本途径。可见,以人为本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性。也就是说,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政治和社会实践,我们党只有将这一思想真正落实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落实到关心群众衣食住行的工作中去,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
人民主权是当代民主制度的思想基础,必须通过民主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来体现,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虽然以人民主权为自己的合法性依据,但大都是停留在一般性的政治哲学层面,并没有哪个执政党将维护人民主权原则列入自己的基本政治纲领,当然更不可能真正将维护人民主权付诸于大规模的政治和社会实践。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深刻把握,从而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主要针对的是我们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要求我们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得失。而落实以人为本,就要求我们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为评价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确立了客观的衡量标准,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致力于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加强政治民主和落实“以人为本”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稳妥的措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民主形式更加丰富,民主渠道不断拓宽,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人民代表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加强,人民依法拥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手段和形式日益完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新进展,推行了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核心、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为重点的改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环境,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党代表常任制度已经开始试点,党内监督条例已经出台;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政府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体制和机构改革稳妥推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逐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不断扩大,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落实,立法速度和质量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司法公正得到更加有效的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积极推进,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不断增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初步建立,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制、论证制和责任制正在实行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一切,都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围绕“以人为本”核心和宗旨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的过程中,深刻体现着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的内在精神。
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中国这样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是否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标志,也是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我们党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中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也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就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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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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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邓小平文选(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4:217-218.
[14][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91;114.
[16]列宁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635.
[17]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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