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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购房门”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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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2: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2009年06月13日《新闻1+1》中的一段对话。
主持人:

  那就是受贿,这个肯定是无疑的。那我再想请教您,如果说在处理这种事情,定受贿罪了以后,往往会对当事人处以什么样的罚?

  卢建平:

  当然一个是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片子当中所说的这种受贿方式,因为它是新型的,而且是非常隐蔽的、非常复杂的一种受贿方式,所以这个里面涉及的环节可能就比较多,比如说当初他以很低的价格拿到的房子,再搁置一段时间以后,它又以比较高的价格出售了,现在它就不是这个房主。这种方式就是它已经通过套现的方式把房产变成了钱,这个钱我想作为受贿的赃款,它应该是要追缴的。

  主持人:

  我给您的最后一个问题,像遇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像主管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卢建平:

  一个是本来他不应该享受比如说安置房的价格,不应该有这样的资格,那么他现在以安置房的价格拿到了这个房子。另外一个,主管部门可能利用他业务管理的便利,比如说旧城改造指挥部或者城建系统的,从它下属的这些房地产指挥公司拿到了,比如说不应该拿到的房产,应该对于这种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我们一般有一个理解,有一些最低优惠价市场上也能拿到,一般公众都能拿到。

  主持人:

  那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卢建平:

  我想一个就是,如果说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的,他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获得的赃款要退还,不应该购得的房屋也应该按照相关渠道退还。
   看过该节目后,觉得卢教授在明确了当事人问题的性质后,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但是”“新型”“特殊”,不明确说明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远没有主持人和主持现场的王锡锌说的明确清楚。

  本来表达的三个意思:一、追究刑事责任;二、退款;三、退房。但解释的多了,反而看不清要说的主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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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2: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凸现嘉宾学问渊博,用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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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4 13: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为什么点开“书园茶社”后,在茶社首页上看到的“回复”是:

2009-06-14 12:38
by: capricorn_ye

而点开之后,却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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